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債權人可以自愿放棄擔保物權,從而導致擔保物權消滅。
債權人可以自愿放棄擔保物權,從而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放棄可以是明示的放棄,也可以是債權人的行為暗示放棄,例如債權人明確表示不再追究擔保物權。
當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導致債權人通過擔保物權實現了債權,擔保物權也會隨之消滅。例如,當債務人未能按時償還貸款,債權人以抵押物為擔保物權實現了債權后,擔保物權消滅。
當主債權在法律上消滅或者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主債權的消滅可以是因為債務人已償還全部債務、主債權合同期滿、債權人放棄主債權等情況。
債權人常見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對相對人權利的實體權利。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屬于自己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債權人可依債權人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怠于行使的債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對債務人無償或者低價處分作為債務履行資力的現有財產,以及放棄其債權或者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的行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本條規定的是對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行為的撤銷權。
一、民法典抵押擔保期限長于主債務期限如何認定
民法典對抵押權有無期限沒有明文規定。為了維護擔保人自身的利益,擔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債務期限。
(一)民法典對保證有無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但是民法典對抵押權有無期限卻沒有明文規定。從相關的法條的分析我們能理解為: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了,那么抵押權也消滅了。
(二)抵押權不受消滅時效的限制,也就意味著債權人在債權消滅時效過后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權。這對于抵押人來說未免過于苛刻。而且,抵押權人長期怠于行使其權利,法律對之似乎也無特別加以保護的必要。因而許多國家的立法都對主債權的消滅時效過后的抵押權的行使給予一定的限制。
(三)民法典中規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于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鑒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擔保物權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條 【 抵押權存續期間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2年;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三、擔保人擔保期限
(一)《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二)第六百九十三條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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