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一般幾年
摘要:用人單位雇用員工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期限有哪些分類呢?根據簽訂的時限不同,勞動合同可以分為三類,分別是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者同樣具備法律約束力,大家簽工作一定要弄清楚勞動合同的期限,這樣才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勞動合同期限有哪些分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合同期限一般幾年
法律沒有規定合同的期限。
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合同生效時間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簽了無效的情形,具體如下:
1、合同當事人沒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
3、合同意思表示虛假;
4、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情形。
合同的生效要件:
1、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的公共利益。
合同違約的解決方法如下:
1、和解。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約定互相讓步,不經法院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
2、調解。找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
3、仲裁。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
4、訴訟。國家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訟爭進行依法解決。
綜上所述,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一般是幾年
法律分析:幾年都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根據條款可知,勞動合同期限最低是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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