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訴訟 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 法規 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在復議期間的行政處罰決定仍要繼續執行。但是如果有下列情況的,則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在行政復議期間,一般不能夠停止執行。但是如果符合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等情形的,則可以依法停止執行具體的行政行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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