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電子證據的規定
法律主觀: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判斷的規定》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電子證據怎么取證
法律分析:由于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在收集電子證據時,首先需由提供證據單位的計算機操作人員打開電腦,查找所需收集的證據。當找到證據時,取證人員應通過顯示器觀察和確認該文件的形成時間。然后由操作人員打開文件,由取證人員確認該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證據后,采用相應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證據過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開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專業人員予以協助。同時,為確保電子證據的原始性、真實性、合法性,在電子證據的收集時應采用專業的數據復制 備份設備 將電子證據文件復制備份,要求數據復制設備需具備只讀設計以及自動校準等功能。
法律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十四條?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錄屏證據法院不認可真實性
錄屏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錄屏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對錄屏的生成時間、存儲及保管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后,認定錄屏具有真實性,不屬于合成,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使用;審查后,無法保證其真實性的,就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法律規定,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電子數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法定的其他物品,這些法定物品應當視為原件,在人民法院認定其真實性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錄音作為證據需要鑒定嗎
對于錄音需不需要進行鑒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律規定錄音等視聽資料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如果其他手段都不能查證屬實的話,那么鑒定仍然是最權威的辦法。錄音證據應當復核以下條件才能認定有效:1、錄音對象必須是本人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3、電話錄音應當未做技術處理,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4、電話錄音取得方式應當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5、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可以通過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并錄音的方式對電話錄音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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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如何審查電子證據的三性
在互聯網應用常態化下,手機短信、微信聊天、電子郵件、支付寶等四大常用通訊應用早已成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證據新規》)就對電子證據進行了相關規定。 《證據新規》中的電子數據證據究竟如何審查?當事人該怎么做?今天就跟一起來學習一下!
關于電子數據證據的審查 一般情況下,對證據的審查應關注其“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其中,關聯性和合法性,電子證據與一般的證據類型無異,因此《證據新規》也沒有加以規定,而是著重關注其真實性。這是因為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一定的虛擬性和流動性,在信息本身和存儲介質之間,存在一定的時空差,且電子證據本身作為一種新型的證據類型,更加需要新的法律規范加以規制。 1.審查真實性《證據新規》第93條規定了審查真實性需要關注的因素,簡要概括為: (1)載體的真實性是指存儲電子數據的媒介、設備在訴訟過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偽造、變造、替換、破壞等情況。 (2)數據本身的真實性 是指在技術層面上,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是否原始數據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刪除、增加等情況。 (3)內容的真實性電子證據所記錄的內容是否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雙方通過微信聊天過程訂立買賣合同,訴訟中,原告將該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供,用以證明雙方已達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此時,首先應審查該手機是否為發送上述聊天內容的手機,此為載體的真實性。其次要審查上述微信聊天記錄是否完整真實,有無修改、刪減等情況,此為數據本身的真實性。最后要審查該微信聊天記錄所表示的內容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此為內容的真實性。 2.推定真實性《證據新規》第94條規定了推定真實的情況。 (1)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證據 此處可以與自認制度相聯系,即當事人將于己不利的電子證據提交法庭,法官可以推定該電子證據的真實性。 (2)由記錄和保存電子證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 一般情況下,電子證據的存證方式包括:自行存證,即由當事人自行通過拍照、下載、截圖等方式保存;公證存證,即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時間戳存證,即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可信時間戳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存證方式;區塊鏈存證,即由時間戳、非對稱加密算法和哈希算法等多個網絡技術組合而成的一項技術方案,其通過去中心化、把多個符合條件、有計算能力的區塊組成一個鏈條,鏈條上的每一個區塊都保存了完整的交易信息的存證方式。 除自行存證,其余三種存證方式均為第三方平臺提供或確認,因其具有中立性,其保存和提供的電子數據具有完整性、可靠性,故可推定其真實性。 (3)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 如果當事人為訴訟目的制作的電子證據與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證據不一致,則后者的證明力更大。 (4)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 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形成并保存備查的文字、圖像、聲音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原始記錄。電子檔案管理的電子證據通常會嚴格遵循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可靠性高,具有可還原、可驗證性,真實性一般可以推定。 (5)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 若當事人約定了電子證據的保存、傳輸等,其已經充分保障了雙方的意思自治,可以間接認定雙方已經就通過該方式存儲的數據的真實性予以了認可,因此也可以直接推定其真實性。 (6)經公證的電子證據 《證據新規》第94條第2款特別規定了經過公證的電子證據可以推定其真實性。這也符合《證據新規》第10條規定的“對于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不管是法院審查的真實性還是推定的真實性,在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時,都可以啟動鑒定或勘驗程序,借助專業人士的意見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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