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時訴訟時效的起算:當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即為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從此時具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如不履行,則構成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且該侵害為債權人所應知,訴訟時效當然應從此時起算。當然,如果債權人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寬限期)的,訴訟時效從準備時間(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二)關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的規定,應按每筆相對獨立的債權履行期限屆滿時分別起算。
(三)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則保證期間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讓位于訴訟時效,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此開始計算。
(四)合同無效情況下訴訟時效的起算:合同無效,但當事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合同無效而將合同作為有效合同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訴訟時效應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民法典第61、62、66、161等條規定確定,從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合同無效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法院關于合同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五)合同解除情況下訴訟時效的起算:在合同解除返還原物,因該物權返還請求權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時產生,其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應為合同解除生效之時。因解除合同,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損害賠償的約定時,依其約定。當事人未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等情況下,其起算點為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次日
(六)起訴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自權利人提起訴訟時即發生,而不是送達給相對人之時。
(七)撤訴是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撤訴,應視為自始沒有起訴,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如原告未預交受理費,法院按撤訴處理,訴訟時效不中斷。但起訴后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情形,因非當事人之意志,與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決定撤訴不同,如果起訴狀已送達給相對人的,可視為向相對人主張權利,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八)公告催債、口頭催債、信函催債、單方面行動是否產生時效中斷在債務人分散且眾多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公告的形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一、欠錢的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算
欠條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也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如果期間你提出要求對方履行或者對方同意履行義務而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如果欠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
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關于欠條訴訟時效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訴訟時效的認定與起算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對應當知道的理解: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為應當知道之日。附條件的從條件成就之日起。
對“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體的加害人之時。如甲被人從背后打傷,后多方打聽才知道是乙所為,那從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在此類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時,才產生請求權。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綜上所述,欠錢的訴訟時效是從欠條里明確規定的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萬別,因此,具體到各個案件,其時效的起算點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開始起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起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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