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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設立居住權?(宅基地上能否設置居住權)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05 21:13:30

房屋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房屋居住權的法律規定為《民法典》第十四章的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房屋居住權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房屋居住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后居住權才成立。法律規定,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后居住權才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加強宅基地管理,穩步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分置的有效實現形式。穩定農村“一戶一宅”制度,規范宅基地使用,合理流轉,提高宅基地資源利用效率,杜絕城市居民到農村買地建房。

在新政策里面,農民可以退出三權。三個權利分別是房屋的所有權,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的經營權,這三個權利分別對應著農民對于自己房屋的居住權,還有整個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權利和利用土地來進行生產經營的權利,這對于農民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變化,很多農民不需要在農村居住,這就導致了農村宅基地大面積拋荒,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不過新規里規定,擁有宅基地的農民可將這三權讓渡給政府,從而獲得一定的補償金,這樣可大大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

另一個新規便是農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了,不過主體必須進行變更登記,也就是過戶,否則這宅基地買賣合同就不成立,在法律上也不認可宅基地主體變更的,另外,購買宅基地的主體必須要把戶口先遷入宅基地的所在地才可以,絕不允許非宅基地戶口所在地的人購買宅基地,國家相關部門對這方面還是抓得很嚴的,如果沒有這條限制,那農村宅基地的改革便淪為新的資本搶地大戰了,這違反了我國進行宅基地改革的初衷。

在新政策里面,農民申請宅基地變得更加方便快捷了,只需向村委上報申請,政府同意后便可擁有自己的宅基地,這對于申請這一方來講是非常便利的。農民可以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子,即使多建一些房屋,也不會被當作是違規建筑被拆,只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便可正常使用房子。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大體上在這三方面規定了農村宅基地的性質,整體上而言,對于農民來說,這宅基地新規是偏向友好的,總體上來講是考慮到了農民對于宅基地的使用和自己權利的維護的,所以當今之下,我們是要利用好農村宅基地新規,結合自身的優勢去發展壯大自己,讓自己的生活水平更上一個臺階。 

農村建房居住權有多少年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農村住房產權屬于自建住房的一種。自建住房一般指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在我國,宅基地是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公民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對于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也分為兩種: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城鎮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上的自建住房,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可以看出,這種類型的農村住房的農村住房產權的年限是70年。
農村住房產權還有另外一種情形,是屬于小產權的類型。其中,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這樣房子的產權沒有明確時間,可隨時終止。
可以看出農村住房產權的年限分為兩種,一種為70年,一種則無明確的時間,可隨時終止。
樓房產權一般包括可有商業,住宅,經濟適用房(經適房),限價房等不同類型房屋的產權,因此產權年限也不同,分別為70年:居住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用地;工業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40年:商業、旅游、娛樂設施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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