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借條有效嗎
婚內借條是有效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 債權債務關系 。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悉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睜粗洞期間所凳指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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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寫的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之間的借條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滿足下列法定條件:
(一)夫妻雙方作為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借條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一、夫妻間打的借條效力如何
1.如果僅有一張借條但并未實際發生借款事實,那么借款行為就不屬實,此時債權一方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有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玩游戲,輸的一方給贏的一方寫了一張100萬的欠條,后來兩人離婚,贏得一方拿著欠條要求對方履行,這種借條本身就沒有法律效力,就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2.如果夫妻一方寫了借條并且取得借條確定的款項,但是該筆款項實際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沒有將該款項用于個人用途,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民法典》“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
3.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個人事務,那么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地債權債務關系。如不認定為有效,就否認了夫妻一方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的存在,使夫妻約定財產制喪失其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法定財產制相比,它更強調對夫妻一方私權的保護,而夫妻一方私權(即個人所有權)的實現往往要通過債權的實現來完成。正因為夫妻一方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夫妻間的債權債務不同于民法理論上債權債務歸同一主體而消滅。因此,從貫徹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角度出發,夫妻間借貸關系應認定為有效。夫妻間因借貸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不是共同債權債務,不因“主體合一”而消滅。當然,根據所借款項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還會出現部分返還和全部返還的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夫妻之間的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之間的借條是否有法律效力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夫妻本身已經約定了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或者夫妻有個人婚前財產,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錢;而出借的款項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并出具借條,那么該借條參照一般自然人出借的借條,就是有效的。另一方需要跟進具體情況予以返還。婚內借條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債權債務;
2、如果婚內夫妻之間借款是為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該借條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出借方本身也是借款的受益人,共同債務不必再清償,共同投資及收益也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已經分割,這時再要求借款一方歸還借款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了。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2、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5、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6、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認定為夫妻一方債務的情形如下: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綜上所述,如果借款一方不是將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了其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則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因為對于家庭重大財產,夫妻雙方處置權是平等的,處置家庭重大財產須經雙方一致同意。如果偶一方同意將共同財產借與另一方用于個人事務,也是對家庭財產的一種處置,是法律允許的。離婚時,借款一方尚未歸還借款的,該筆借款則應按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即借款一方則應按照協議給予另一方實際借款數額的一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結婚前寫的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之間的借條我國現行法律是認定有效力的。如果硬要分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也是有難度的,因為這里面也牽扯了很多的夫妻婚前的財產和夫妻的婚后財產,以及所購買的生活必須品,等等。
一般我們說的借條是否有效,都是指的是法律層面的是否有效,也就是借條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那么夫妻之間的借條是否有什么不同的法律效益呢,還是沒有法律效力呢,我們來探討一下。 我們可以從幾個方面來進行一下分析:A在婚姻關系中,夫妻兩個人中的一方拿自己的婚前財產或者公證的以后的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用這部分所購置的物品,房產,等等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沒有付出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下,沒有付出個人財產的一方給另一放寫了一個借條,那么這個借條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如果借條內容寫明這項借條上的款項就是雙方對價所購置的部分財產,這份所購置的財產,并且雙方來行使權力,如經營權,使用權,租賃權,等權力,這樣的話我們可以認定有寫借條的內容所購的財產是符合規定的,借條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寫了借條,但是所購的財產并沒有得到公平的對待,沒有得到自己應該具有的權利。那么這就違背了國家的法律原則。 我國的民法典也在逐步的修訂,日趨完善,對共同財產的界定更是給出了標準,如果夫妻一方中的一個人,在婚前的時候由于購置房產等個人財產所欠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從某種意義上,以及法律界定上來說,夫妻之間的借條我國現行法律是認定有效力的。如果硬要分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也是有難度的,因為這里面也牽扯了很多的夫妻婚前的財產和夫妻的婚后財產,以及所購買的生活必須品,等等。所有夫妻間的借條的,如何做到明晰,客觀,有效,就顯得不是那么容易了。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到法律事務所去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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