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
抵押借款合同 屬于以下情形是無效合同: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 違背公序良俗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 法律其他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哪些情況會導致房產抵押無效
一、未按我國《 擔保法 》要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我國《擔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簽訂 抵押合同 后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 合同無效 。 二、未經房產所有權人同意,以他人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但抵押關系無效,而且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3條規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三、未經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僅抵押關系無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由房產抵押引發侵權糾紛。 四、用于抵押的證件不齊全。房產抵押必須 質押 房產證 和 土地使用證 ,有的當事人只將房產證抵押,未將該房產的土地使用證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規定以“某某房產作抵押;,而有效房產證件未交 抵押權 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頭抵押的不良后果。 相關 法律知識 :買到抵押房怎么處理? (一)購買抵押房存在風險 如果開發商在向消費者出售抵押 商品房 時即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將抵押的情況告知買受人,因而其轉讓行為是無效行為。也就是說, 購房 者與開發商所簽訂的商品房 購銷合同 屬于 無效合同 。因此,抵押權人作為抵押權人,在 債務人 (開發商)遲延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有權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實現抵押權。 (二)若開發商故意隱瞞抵押事實,消費者可申請賠償 消費者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追究開發商的相關責任。該解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開發商返還自己已付的購房款、房款利息、裝修費用等,并可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抵押合同無效的原因是什么
抵押合同生效,但無法履行的情況有,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因一方遲延履行或具有其他違約行為、而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具有上述情況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抵押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指抵押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后,才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也就是說,抵押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效力,并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抵押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
一、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指抵押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后,才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也就是說,抵押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效力,并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抵押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如下:
(一)主體適格。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標的確定與可能。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后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兩種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民法典規定,以下列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和其它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二)民法典規定必須進行登記的抵押合同未登記的,如以航空器、車輛、船舶、林木、企業設備等動產,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抵押的合同,必須到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未到主管部門登記的為無效合同。
(三)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設立抵押的債務設立抵押的合同無效。
(四)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抵押合同無效。
(五)國有企業的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筑物設立抵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抵押合同無效。
三、抵押權合同無效的后果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從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時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抵押權的設立是從抵押合同在登記部門登記后,開始設立抵押權。
正常情況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權設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設立同時的情況。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記,債務人將抵押物又抵押給了第三人,并辦理了登記,此時的抵押權歸第三人,債權人可以依據抵押合同向債務人主張賠償。如果抵押合同無效,而抵押權又設立了,那么又牽扯到登記部門的違規,如果登記部門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債權人直接主張債務人進行賠償就可以。所以一般情況下,抵押合同無效,抵押權也是不生效的。
抵押合同無效,抵押人不應按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是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對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抵押物價值以賠償時評估價為限。在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抵押人所要承擔的不再是擔保責任,而是締約過失責任。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該抵押合同是否符合生效要件,若抵押合同無效則抵押權也無效,但是抵押人仍然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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