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 合同的履行 期限能有二個嗎
簽合同有合同履行期限與合同有效期兩個期限。 合同的有效期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 “ 期限 ” ,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
《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條 , 民事法律行為 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 買賣合同 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 合同當事人 是否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計算。在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實際上就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時間。
二、合同有效期的時間
1 、 合同生效 時間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 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 ; 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 ;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 合同生效時間 。
2 、 合同終止 時間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么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類:
(1) 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
(2)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 證據 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 解除合同;
(3)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
(4)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三、合同履行期
(1) 合同工期。判定承包商提前或延誤竣工的標準。總時間為簽合同內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時間,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變更和索賠事件發生后,經工程師批準順延工期之和。
(2) 施工期。承包商的實際施工時間,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布的 “ 開工令 ” 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歷天數為承包商的施工期。
(3) 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即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
(4) 有效期。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對業主和承包商具有約束力的時間期限,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 “ 結清單 ” 生效日止。根據上文知識,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合同附期限和附條件的區別有: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解除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一)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2、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3、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二)在附期限生效的合同中,期限作為合同的附款,必須是將來事實,確定發生的事實和合法的事實,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以及不法事實,均不能被設定為期限。,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依據《民法典》規定,合同繼續履行的適用除有違約行為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一)繼續履行必須可能。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并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實際履行與特別法相沖突時,也不適用繼續履行。對于自然債務在當事人違約后發生合同履行不能時,因違約方已經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讓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只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二)繼續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依據民法典規定,繼續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費用為標準來判斷的,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三)債務標的適于強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于強制履行時,才宜于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道德品格而訂立的合同,因其嚴格的人身性質,實際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質,因而不得適用繼續履行。對于提供勞務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債務為由強令債務人提供勞務。,(四)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但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債權人即喪失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民法典將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作為繼續履行的除外條件加以規定,主要是為了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繼續履行的權利,以穩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保護違約方的利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的要件是什么
(1)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這也是期限區別與條件的主要特點;
(3)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期限的特征
1、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
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本條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
2、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X個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一、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規則有什么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 合同 規則有: 民事法律行為 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 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
二、附期限合同有哪些種類
附期限合同的種類有:
1.附延緩期限合同與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緩期限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期限到來之際,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才開始發生效力的合同。延緩期限,又稱為始期。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約定期限到來之際,該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稱為終期。
2.附確定期限合同與附不確定期限合同
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為期限內容的事實具體發生的時間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年后。
不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為期限內容的事實的具體發生時間不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以某人死亡為期限。人必然死亡,屬于必然要發生的事實,而具體發生時間卻是不確定的,故屬于不確定期限。
三、附期限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附期限合同的特征有:
1.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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