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未實際出資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隱名股東未實際出資是如何體現的 隱名股東顯名化是實際出資人取代名義出資人而成為股東的過程。這個過程需要得到 公司 對其股東資格的確認,這種確認包括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 公司章程 或者在公司的協助下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有限公司隱名股東顯名化,是需要經過其他股東認可的,因為這樣才可以保證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不被破壞。實際出資人取代名義股東成為股東,實質上類似于有限公司的 股權 的對外轉讓,均涉及對“新的陌生股東”的接受。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款與《公司法》關于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相關規定相類似,即顯名化與股權對外轉讓均需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的是,此處其他股東不享有優先購買權,也不負有在不同意時購買的義務。 隱名股東顯名化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經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等;二是適用《公司法》的規則名義股東直接將 股權轉讓 給實際出資人,不過此種操作存在被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風險。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并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隱名股東未實際出資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 股權轉讓 、 質押 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如何證明
大家都知道,開設公司是需要一定的資金的,對于資金的籌劃可以是幾個人合伙,或者是發出一些要約,出資人出資后也可以開設一個證明,那么你知道出資人如何證明嗎?一、出資人如何證明 實務中,實際出資人可通過以下方式證明已實際出資的事實: (1)通過與名義股東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證實自己的實際出資人身份; (2)通過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往來文件證實自己的實際出資人身份; (3)通過貨幣出資的,可以憑借銀行轉賬記錄、公司出資證明等證據證實已經出資 (4)通過知識產權出資的,可以憑借知識產權權利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變更登記資料等證據證實已經完成出資; (5)通過實物出資的,可以通過轉讓合同、實際出資人以前系實物的所有人等證據證實已經完成出資。
二、出資證明怎么寫 編號:______________ 一、公司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________號。 三、公司登記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元) 五、公司股東: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本公司繳納出資______________元。(以上投入資金系本人自有資金,在其使用期間能以該資金承擔企業的民事責任)該股東自本出資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 本出資證明經公司正式授權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印鑒,方為有效,特此為證。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 核發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公司印章) 說明: 1、本出資證明書僅證明股東已繳納出資,不得轉讓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資證明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有效。 三、股東出資證明書的主要作用 1、股東出資證明書是出資人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并享有相應權利和義務的憑證。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產生法律效力。載明公司注冊資本,能夠確定股東的出資額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以便股東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出資的數額,能夠確定股東權的大小,以便股東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載明核發日期,能夠確定股東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起始時間。尤其,公司出現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牽涉到股東出資額變動,股東自身發生股權部分轉讓、贈與、繼承人繼承等事項時,在股東本人不能親臨現場履行簽字手續時,出資證明書的憑證作用顯得更為重要。 2、有助于保持公司的和諧穩定。從公司內部發生的一些糾紛案例看,有的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變更股權釀成的矛盾,并由此造成公司解體。如果公司成立時依法向股東簽發正規的出資證明書,作為一種制約手段,股權變更時必須由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方可轉讓,擅自變更股東股權的行為就會無隙可乘、有所顧忌。從這個角度理解,出資證明書又可以對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公司之間保持和諧穩定發揮積極的作用。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現代企業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業法人制度為基礎,以有限責任制度為保證,以公司制企業為主要形式,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科學管理的新型企業制度,這是時代的脈搏,經濟發展離不開現代企業制度。《公司法》實施十多年來,代表現代企業制度的公司制企業已經得到了蓬勃發展,但是最能體現代表現代企業制度內容的出資證明書卻被忽視了。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既需要形式上的發展,更需要內容的全面落實,因此,對簽發出資證明書的工作要高度重視,增強自覺性,以進一步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如何認定隱名股東?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雖然這個協議對于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于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于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并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3、無違法行為。中國法律、法規對于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中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采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于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隱名股東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訂有協議,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公司中超過半數但其他股東對實際出資人出資情況知情;沒有違法行為。我國法律對于特定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所以隱名股東的身份等個人情況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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