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法中確定保證期間的規則。
【答案】:保證期間即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其性質為除斥期間。
保證期間的確定存在三種情況: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之日止等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的為多久
擔保期限沒有約定的是多久 1、屬于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屬于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超過約定的和上述1、2種規定的期限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這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采取推定為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如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規定就是一般保證責任。有的國家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適用于連帶債務,如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連帶責任又以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成立要件。而《民法典》第686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上述是推定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期限約定不明和沒有約定
在進行抵押擔保的時候,一般都需要約定擔保期限,擔保約定不明時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將這種情況視為“約定不明”,也就是不承認“不定期保證”,強制將“不定期”變為“定期”2年,這可以視為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定時期所采取的司法政策。
一般而言,對于一次性交易合同,合同應當自履行完畢而終結,原則上不存在失效時間的問題。只有在連續性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才對該連續性交易的終止時間作出約定。其次,上述情形,推測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所謂的生效和失效,實際上就是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限制,應理解為保證期間。同時,根據當事人約定,也完全可以推斷出保證人有承受較長期限限制的意思。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連帶責任擔保人的擔保期限約定不明
法律分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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