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時沒有告知不合理條款怎么辦
法律分析:簽合同時沒有告知不合理條款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如果沒有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也就是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格式條款屬于合同中無效的條款嗎
一、格式條款不屬于無效條款
格式條款不屬于無效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二、合同需要那些必備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2、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
3、數量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并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質量
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5個方面:
(1)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
(2)標的物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
(3)標的物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
(4)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
(5)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
5、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在大宗買賣或對外貿易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
7、違約責任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范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格式條款并未在與對方協商好的情況之下所訂立的合同,一般在簽訂此合同時就需要注意清楚,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應當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如果在特別的情形不提供特殊的說明,那么另一方是可以主張此條款不成為此合同的內容,這是可以受到法律支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格式條款未盡提示說明義務
法律分析:該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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