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承擔的風險是怎樣的
風險是不可預料的,所以公司法人是有風險的,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公司法人要負的責任有哪些
(一)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說明了依據不同情況而定股東的股份多少;其次指出了股東的責任,包括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受到的民事制裁等;最后說明了對于法人進行處罰的相關規定。通過以上說明,對于公司法人占股多少應該有所了解。
三、公司法中公司法人要干什么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業法人是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確立企業法人制度的好處,在于使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樣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企業法人的這種獨立資格的意義在于:
(一)是獨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門,企業和主管部門之間是兩個完全平等的主體,不是隸屬關系,雙方只能按照等價、有償、自愿、互利的原則形成民事法律關系;
(二)是獨立于企業成員,即企業法人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互相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是獨立的財產權利,從而使企業法人能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四是獨立的財產責任,即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以企業自有的財產獨立承擔,同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的財產無關。
《民法典》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拓展資料:
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在西方某些國家,企業法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我國,目前除了公司法人以外,還有國有企業法人、集體企業法人等企業法人的種類。隨著我國以公司制為主的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后我國企業法人主要也是指公司法人。
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公司法人代表承擔以下責任:
一、行政責任:法定代表人可能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能證明對公司行為不知情。
二、民事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額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作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法定代表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另外,當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時,法定代表人雖未直接參與,但如果是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未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法定代表人也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人代表也即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社會團體法人的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進行活動,其訴訟地位如下: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或代表法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民事主體作為法人的代理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或進行訴訟。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不得以法人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或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的權限可以受到法人章程或法人權力機構的限制,但該項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在訂立合同時超越權限,對于這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的標準是相對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
我國對法定代表人的侵權責任做出了詳細規定:
一、法人為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1、須有加害他人的侵權行為。
2、須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造成損害。
3、須因執行職務的行為發生。執行職務的行為,一是執行職務本身的行為或者職務活動本身,二是與職務行為相關聯的行為。法人承擔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即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由法人承擔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規則是1、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的損害,由法人承擔賠償責任。
2、法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執行職務中造成他人損害是有過錯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要求追償。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是較易混淆的概念,二者的區別如下:
1、內部關系方面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的范疇,如很多傳統國企;也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屬于委托合同關系。
2、外部關系方面
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即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法人行為,其后果自然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法人不得以其自身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權限限制(如源自章程或者權力機構的規定)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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