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回的條件主要是要滿足以下條件:要約撤回的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同時,要約撤回還需要滿足撤回的意思表示真實等基本條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合同要約可以撤銷,根據《民法典》,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受要約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或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要約不得撤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所以要約生效后是可以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一)要約生效的特征是:,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2、要約內容具體確定;,3、要約生效的時間,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4、其他特征。,法律上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采納了到達主義。,(一)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1、送達并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一、要約撤銷的條件是什么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 合同 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可撤銷的情形有:
1、如果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的通知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可以撤銷要約;
2、如果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的通知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
三、要約的撤回是指什么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得出來撤銷要約要在另一方作出承諾之前表示自己要撤銷要約,如果合同雙方已經作出承諾,則不能撤銷。以上是關于要約的撤銷條件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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