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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合同規定(新民法典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06 15:03:29

合同債權轉讓需滿足哪些條件

法律主觀:

合同債權轉讓需要滿足的條件分別有:須存在有效的合同債權;合同債權轉讓協議的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合同債權轉讓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合同債權轉讓協議須通知債務人;法定其他條件等。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協議生效的條件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簽訂協議時,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債權轉讓協議屬于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雙方訂立的合同。
債權轉讓協議是債權人與受讓人訂立的,約定將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受讓人的協議。但是債權人轉讓給受讓人的債權必須是合法存在的、可以進行轉讓的債權。
債權轉讓流程如下:
1、簽訂協議。債權人與受讓人協商后,應當形成債權轉讓協議;
2、通知債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無效;
3、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債權轉讓的一些行為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法律規定有哪些

債權轉讓 對于許多人來說,是公司經營的必須,對于許多企業來說如果自己無法解決債權問題就會使自己的企業經營陷入困難,所以國家對于債權轉讓有著具體的法律規定,只要自己可以進行一定的程序辦理就可以進行債權轉讓,從而緩解企業經營的困難。 債權人 轉讓債權時,需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通知 債務人 ,才能對債務人發生效力,這是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一、 合同法 對債權轉讓的規定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權轉讓通知 《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轉讓,也稱債權轉讓,是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二種法律關系:一是原合同法律關系,二是 轉讓合同 法律關系。其中的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往往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各國法律均允許債權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而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應當說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三、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 債權轉讓協議 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對于許多人企業來說,如果自己經營不善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債權的的壓力。所以對于債權的轉讓就是自己經營的關鍵,因此。國家對于此類問題的解決肯定會存在一定的法律規定,使得當事人的權益維護有著更好的保障,在法律意義上減少自己的損失。

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債權轉讓并不少見,如合同轉讓、企業的合并、分立等,但是有很多人沒有注意到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認為只要拿到了債權憑證就行,這很有可能給新的債權人帶來很大的風險和麻煩,那么下文就整理了相關的資料,讓你對債權轉讓通知有個透徹一點的了解。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權內容,債權人(轉讓人,以下稱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給第三人(即受讓人,以下稱新債權人)享有,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法律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分析一下債權轉讓的主體,通知的時間,通知的方式。一、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時,必須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通知債務人向第三人(新債權人)履行。否則,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可以拒絕第三人(新債權人)要求履行債務的請求,新債權人也無權主張債權。由此可見,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也是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千萬不能忽視。二、通知義務的主體必須是原債權人。      債權轉讓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那么對該轉讓債權如何處分,轉讓給誰,只有原債權人才有處分權利。在債權轉讓時,有的原債權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叫新債權人自己或者是另外的人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新債權人就拿著借條、欠條告訴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叫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這是絕對不行的,這種通知也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因為,這種債權轉讓方法不具有公示性,新債權人受讓的是權利,如果新債權人通知有效的話,這不但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也容易導致有人濫用“通知”權利作弊,從而有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所以,新債權人和債務人都要清楚,只有原債權人才是通知義務的唯一主體。原債權人是法人的,由法人單位通知;是公民個人的,由債權憑證上記載的債權人為通知義務主體。否則,不發生“通知”的法律效力。三、“通知”的時間。      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新的債權人,一般是有對價的,并且雙方都會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債權憑證。那么,為了減少新債權人的風險和麻煩,新債權人最好要求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時,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把履行通知義務作為債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這樣就可以避免轉讓不生效的風險,也可以清楚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各種抗辯。如果在轉讓合同簽訂時原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債務人拒絕向新的債權人還債,而導致進入訴訟程序時,原債權人在起訴前通知債務人還為時未晚。因為法律只規定了通知的義務,并沒有規定通知的時間,但是不得晚于債務履行的時間。      有這樣一個案例。原債權人因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導致新債權人將債務人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債務人提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抗辯,原債權人作為本案第三人,在開庭時當庭將債權轉讓通知函交給被告債務人。對于這種當庭通知的效力引發了眾多爭議,法庭最后還是確認了這種通知效力,但訴訟費用認為應由原告人承擔。四、通知的方式。      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均沒有采取何種方式通知,那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會影響通知的效力。但是筆者認為,為了防范風險,最好以書面形式為佳。因為,若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而需要訴訟的話,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舉證上存在一定的困難,而容易被對方否定,法院也難以查清,給敗訴帶來風險。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最好的辦法是讓債務人作為見證方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認可;或者在債權憑證上簽“已知道該債權轉讓給某某”的字樣;或者由債權人另行制作債權轉讓通知函,由債務人簽字確認,新債權人保存該通知函也可。如果債權人轉讓多筆債權,涉及多個債務人,難以一一通知的。可以在當地媒體上,由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共同公告債權轉讓的事實。這種通知方式,筆者認為也應是有效的。      有的會采用這樣一種通知方式,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函裝在信封里以掛號或特快專遞的形式,送達債務人,以債務人簽收的郵件憑證作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筆者認為這種通知形式存在瑕疵,是不可取的。因為,信封里裝的是什么東西并不明確,債務人可以以收到的郵件不是通知函而是其他內容的信件來進行抗辯。所以,該種通知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不宜采用。五、企業合并、分立涉及到的債權,也應履行通知義務。      多個企業合并成一個企業,還是一個企業分立成多個企業,都會有新法人的成立,或原企業法人的注銷這一重要事實。那么原企業的債權隨著企業的合并或分立,自然就轉到了新企業的名下,這種情況很多企業往往忽視通知義務,認為只要與原企業劃分好就行,這是錯誤的。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如果原企業沒有對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債務人的債主就是原企業,而不是新設立的企業,新企業就無權主張分割到的債權。      南京有這樣一個案例,A公司兼并了B企業,那么B企業的資產及對外享有的債權就自然轉到了A公司名下,兼并后B企業注銷。C公司原欠B企業50萬元貨款,兼并后A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C公司向A公司償還50萬元貨款。C公司援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抗辯:C公司只欠B企業的錢,而不欠A公司的錢,B企業沒有通知C公司自己債權轉讓的事實, A公司無權主張該筆債權。這樣,A公司只好申請法院對該案延期審理,第二次開庭時,因B企業注銷,原投資人無法聯系,所以再次開庭A公司仍不能提供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最后,法院只好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通過上文描述,我們可以知道在經濟交往中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遇到債權轉讓的,要注意履行通知義務。通知的主體必須是原債權人,通知的對象是債務人,通知的時限必須在法律可以起訴的時效內,通知的方式最好是以書面形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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