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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有如下特征:
1、特許人必須是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2、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3、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4、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5、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的基本特征在于:
1、 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
經營資源既包括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也包括專有技術、商業秘密、字號、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等能夠形成某種市場競爭優勢的經營資源。
2、 特許人擁有自己的經營模式
經營模式是指特許人許可不同加盟商所采用的統一的管理和運營模式。統一的經營模式主要表現在:單店的形象和環境、組織機構、基本管理制度、基本作業流程與操作。經營模式通常以經營手冊、加盟指南等標準化運營材料的形式發放給加盟商,并要求加盟商按照手冊運營。
3、 特許人收取特許經營費用
特許經營費用是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在特定經營模式下使用其經營資源的對價,主要包括加盟費、使用費、推廣費、通過貨款間接收取的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實踐中,特許經營使用費還以其他名稱出現,如權益保證金、代理費、合作費、押金、提成等。
因此,在對加盟合同進行判斷時,不能僅以合同名稱進行判斷,要對合同中約定的具體內容和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分析,如果合同滿足以上三個基本特征,則該合同可認定為特許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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