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宅基地不批怎么辦
如果申請宅基地遇到不批的情況時,首先應當向工作人員詢問是什么原因導致不批。一般而言,村民在具有以下情況時申請宅基地的不會得到批準:
1、村民并不是該村集體的成員,卻申請該村的宅基地的;
2、本村集體村民所在戶已經有一處宅基地的;
3、村民申請的宅基地涉及農用地方面的,應該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卻沒有辦理的;
4、村民原來已有宅基地,卻實行了出賣、出租或贈與的行為,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如果是第1項的,村民可以申請轉入該村集體的戶籍。如果是第2項的村民可以脫離戶口。如果是第3項的,應當及時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二、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變更登記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1、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2、宅基地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3、宅基地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4、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
5、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6、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7、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8、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三、宅基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宅基地滅失的;
2、權利人放棄宅基地權利的;
3、宅基地被集體依法收回、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宅基地權利消滅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使用權上已經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只要符合條件申請宅基地的,管理部門都會批準申請手續,除非宅基地申請人是屬于不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情況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法律分析:1、非本村村民:不是本村村民,申請宅基地自然是不予批準的;
2、已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實行的是“一戶一宅”制度,若戶口下已有一處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時,是不予批準的;
3、不符合村鎮規劃:一般情況下,申請的宅基地在規劃的區域以內的,不予批準;
4、已經出租、出賣住宅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政策,參考浙江
哪些情況下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依據《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一)除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村莊、集鎮改造外,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賣、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他情形。
認定戶的具體標準和分戶具體條件,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無房戶申請宅基地建房規定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的,必須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原則,要以戶為單位進行申報,建房戶須符合蒼南縣農村無房戶認定標準。根據我縣有關規定,每戶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城鎮規劃區外新建農村住房的無房戶,可采用直立式住宅解決住房困難問題,每戶建筑基底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6平方米,建筑層數控制在3層及以下。
危舊房拆建規定
一、城鎮區劃內,集體土地上的危舊房拆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城鎮區劃外,危舊房拆建要納入新農村建設,與舊村改造、農房集聚、美麗鄉村建設有機結合。
(一)對于已有村莊規劃的,可按規劃進行整村(片區)改造,建筑面積參照“四策合一”政策執行,即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積1:4比例核定建筑規模,每戶最高不超過200平方米。
(二)對于尚未列入舊村改造或沒有村莊規劃的,近期確需拆建的房屋,在滿足用地需求及規劃要求的情況下,可以批建四層,建筑占地面積可適當增大,但不得超過46平方米。原層數四層以上以及無法滿足用地及規劃要求的危舊房原則上按原拆原建辦理。
(三)對于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無落實新增建設用地但確需改造的房屋,可以參照第二點原址修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