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人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后,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處分權:轉讓標的物的權利;就標的物再次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權等擔保物權;就抵押物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房地產抵押合同,抵押人有以下權利:
1、抵押人能就同一抵押物在抵押后剩余的擔保價值設定其他的抵押權;
2、房地產抵押不影響抵押人對房地產的占有權和使用權;
3、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簽訂不剝奪房地產抵押人的處分權。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九條 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由抵押人占用與管理。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
法律分析:1、抵押人的行為可能致抵押物價值減損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停止該行為;抵押人的行為已經致抵押物價值減損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原價值,或相應地補充擔保。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權。原則上抵押人收取抵押物孳息,故抵押權人無此權利,原因是其不占有抵押物。
3、權利的存續期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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