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一年日期為什么少一天
我覺得租房跟酒店類似才好,一年就是6月15號下午到下一年6月15號上午,一個月就是6月15號下午到7月15號上午比較合理。畢竟如果我第一次租的6月14號到期后,而下一次租的也是6月15到6月14,極端情況下上一家要求必須搬走,下一家要求必須15后搬入,中間這個6月14這一天該住哪呢?給上一家多交一天房租?我覺得天橋下也不錯,就怕有人趕,哈哈哈哈哈…
租期少一天的情況我只在杭州租房時遇到過,在天津工作時沒有遇到這種情況。
租期少一天的情況下,確實會每次都會少一天,比如租一年6月15號,到期就是下一年6月14號,如果滿一年,你要換房子了,因為6月14號房東就要趕人了,所以你再找另外的房子,租期一年就會變成6月14號,到下一年的6月13號,以此類推,就會一年比一年少一天,14年后(如果你能租這么多年的話),你將在6月1號被趕走…
假如每次租期縮短一些,租一個月的話,你在1月15號租的,將會在2月14號被趕走(在杭州只租一個月的話確實也是這樣,會提前一天),而假如你每個月租一次的話,到12月4號你將會被趕走…一年就少了11天…
假設一下,每個月只有2天,每個月只有1號和2號,你在某月2號租一個月,租期就是到下個月1號,也就是說你只能住一天…可是你明明是租一個月啊,一個月有兩天呢,為什么只能住一天呢???
我不清楚是整個南方都這樣,還是只有杭州這樣,還是說我運氣不好遇到的這些房東、第三方公寓才這樣少一天來計算租期。只想說這樣精于算計真的好嗎?
一個單間按1500算吧,少一天就是50,杭州租房的人這么多,加一起會有多少呢?
甚至極端的情況,你在14號搬走了,當天就有別的人入住,而這個人的租期就是14號到13號了,哈哈哈哈哈…
我剛出來工作是在天津,租房三次,有第三方公寓也有個人房東,租期無論是一年還是一個月,都不會給少算1天,比如一年就是6月15號到下一年的6月15號,一個月就是6月15號到7月15號,甚至不方便搬走時還允許東西多放幾天。
而我在杭州遇到的就是,租期提前一天,到期那一天必須全部搬走,放到門外也行,反正不允許放在房間里,想放房間里也行,多交一天房租…還記得當時那天是工作日,我下了班才回來搬,當然白天已經被催過1次了,晚上搬的時候還被埋怨,說我中午之前就該搬走了…
最后我想說的是,住房子,沒有人是從0點住到24點吧,不都是過夜嗎?如果按照租期少一天來算,我每次住一天酒店,應該都算是住2天了嗎?那酒店為什么只收我一天房費?
勞動合同到期日期是當天還是前一天
勞動合同到期日期應該是辦理離職當天。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合同到期為什么少一天呢?
如2010-11-12來的,簽勞動合同時到期是2011-11-11,為什么到期不是2011-11-12呢?為什么要提前一天到期呢?你這個是一年期的合同,由2010-11-12到2011-11-11就是一年期限,并非提前一天,假如到2011-11-12就是一年又一天了。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后,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于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
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于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于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
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
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志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并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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