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的義務
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權利義務是: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以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一、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受托人在信托業(yè)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3)、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規(guī)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違反規(guī)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二、信托關系的規(guī)定 信托關系,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當事人、受益人之間形成的以信托財產為基礎的權利義務關系,信托關系實際上是信托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托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托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借以產生信托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托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托法規(guī)定。 信托關系的構成要素為:信托行為、信托目的、信托主體(信托當事人)、信托客體、信托報酬、信托結束。 1、信托行為是指以信托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或者說是合法地設定信托的行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 3、信托主體(信托當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為的行為主體,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將其財產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給受托人經營的人。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財產,按約定的信托合同,對信托財產進行經營的人。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體是指信托關系的標的物,即信托財產。 5、信托報酬是指受托人承辦信托業(yè)務所取得的報酬,通常是按信托財產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計算的。 6、信托結束是指信托行為的終止。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規(guī)制中,我國的信托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yōu)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yè)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于另一方。信托關系的構成要素為:信托行為、信托目的、信托主體(信托當事人)、信托客體、信托報酬、信托結束。
信托財產法律上的處分
法律主觀:
1、信托財產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給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處理的財產,也叫信托標的物。 2、信托財產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移給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后取得的財產收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七條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法律后果
信托財產獨立性產生兩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直接的法律后果,即是信托財產獨立性對于信托當事人的權利人的影響。二是間接的法律后果,即對于信托機制的影響,緊要是有限責任的確立和受托人分別經營管理義務的設置。
(一)直接法律后果
第一,抵銷的禁止。
托法》第18條規(guī)范,“受托人經營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托人經營管理運用、處分區(qū)別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即在信托法律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信托財產的債權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不得抵銷,受托人經營管理的區(qū)別信托財產之間產生的債權債務,也不得相互抵消。上述規(guī)范保證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也避免受托人利用受托人地位損害信托財產或造成其經營管理的區(qū)別信托項下信托財產的利益不均衡。
第二,混同的限制。信托財產為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如抵押權、質權時,若受托人以固有財產通過買賣、繼承等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上述抵押權、質權等不適用民法上規(guī)范的混同制度而消滅。對于混同的禁止,我國信托法尚無明文規(guī)范,但是日本、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信托法均有類似的規(guī)范。第三,強制執(zhí)行的禁止與例外。委托人通過設立信托交付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就區(qū)別于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無論是委托人或受托人均不得以信托財產償還其固有債務,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債權人也不得要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信托財產來滿足于其與委托人或受托人基于固有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的清償。為平衡相關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我國信托法規(guī)范了四類情形的例外,即《信托法》第17條規(guī)范,“(一)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⒁婪ㄐ惺乖摍嗬模?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guī)范的其他情形。”此外,該條還規(guī)范了違反規(guī)范強制執(zhí)行時委托人與受托人的異議權。
(二)間接法律后果
第一,有限責任的確立。信托中的有限責任即信托責任的有限性,是指信托法律關系當事人因信托行為而產生的給付責任以信托財產為限。由于信托財產是由受托人占有與經營管理,因此因信托行為而產生的給付責任緊要是受托人的給付責任。包含信托內部關系的有限責任與信托外部關系的有限責任。信托內部關系的有限責任是指受托人對受益人的有限責任,即受托人因信托關系而產生支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責任,僅以信托財產為限負有有限責任,只要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中沒有違反信托文件的規(guī)范及違背經營管理職責,受托人就不必以固有財產承擔責任。信托外部關系的有限責任是指受托人圍繞經營管理信托財產所實行的信托事務歷程中若發(fā)生對第三人的責任(包含契約型責任與侵權責任),如受托人此種責任基于正當經營管理且無過錯的情形下,受托人對于第三人的損失僅以信托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不以其固有財產承擔責任。這種有限責任的確定,使信托機制在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第二,分別經營管理義務的設置。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另外一個法律后果就是受托人分別經營管理義務的設置。所謂分別經營管理,就是受托人應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區(qū)別的信托財產分別經營管理。具體來說,能做物理分離的應該實行物理分離,不能實行物理分離的也應該通過標記來實行區(qū)分。分別經營管理義務是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要求,是信托財產獨立性在受托人義務方面的反應。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十二條,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這一申請權,自委托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拓展資料】
一、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信托是一種理財方式,也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xiàn)代金融體系。
二、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業(yè)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guī)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guī)定條件和范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并處理其收益。
三、由于信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xiàn)過多種不同的信托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托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四、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于2001年(辛巳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信托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
五、信托財產是指通過信托行為從委托人手中轉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財產。信托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chuàng)造了一種自然權益)。
六、信托報酬是指作為受托人的信托部門在辦理信托事務后所取得的報酬。信托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xù)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托報酬的多少,依據(jù)受托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協(xié)商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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