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期間能開庭嗎
管轄權異議上訴期間一般不能開庭,但有特殊情況除外。若一審判決被撤銷并發回重審,則重審時可開庭,但需按規定重新通知當事人。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對管轄權所提出的異議,如果一審法院駁回了這一異議,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一般不能安排開庭審理,因為異議被上訴延續,不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只能等待上訴程序結束后再安排開庭審理。但是,如果上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并發回重審,則可以安排開庭審理,但需重新通知當事人,并告知開庭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獲得合法的訴訟程序。同時,上級法院還會審查原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是否錯誤,并給予指導和監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管轄權異議上訴期間不宜安排開庭審理,因此當事人應盡早提出異議并妥善處理,以免影響庭審進程和時間。
管轄權異議是否會影響一審判決的效力?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如果一審法院駁回該異議并對案件作出判決,判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上級法院在上訴過程中認定原審法院對管轄權的處理錯誤,裁定撤銷原判并發回重審,則原審判決被撤銷后失去了法律效力。
管轄權異議上訴期間一般不能安排開庭審理,需要等待上訴程序結束后再作出安排。但如果上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并發回重審,則可安排開庭審理,但需重新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盡早提出異議并妥善處理,以免影響庭審進程和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首譽升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怎么上訴到上級法院
管轄權異議上訴流程首先需要在提交答辯狀的時間內提出,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后,法院應該進行審查,經過審查之后異議成立需要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審查不通過可以裁定駁回異議。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該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應裁定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該案件的管轄權后,即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3、為了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
4、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的規定是什么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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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范圍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駁回管轄權上訴流程
法律主觀:
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如對決定不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后10日內提出上訴,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其中,對被告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訴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為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采納原告的意見。2、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3、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后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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