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債權是指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債權人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人和供應商。他們或者給予了公司貸款,或者為公司提供了存貨物資和設備。作為債權人,他們最關心的莫過于是否能及時獲取貸款本息和收到貨款。
到期債權的相關原因: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產生的債即為合同之債。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愿設定的,是民事主體主動參與民事活動,積極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同時,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產生合同之債。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
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到期債權的相關事情:
債權的相對性,是指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法國學者Demogno清楚地指出,依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所以債權的相對性表明的是權利行使的范圍,即權利的行使針對的是特定人。
眾所周知,合同集中體現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國學者卡爾波尼埃(Carbonnier)指出,意思自治是一種法哲學理論,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權利義務發生的根據;
在民法體系中,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部分,而個人意志則是合同的核心,亦即在合同范圍內,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
學者古諾更是指明了意思自治的雙重含義:意思自治不僅意味著當事人有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的自由,而且意味著當事人有不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的自由,當事人不應當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義務所約束。
以上兩位學者的論述,可歸結為兩個意思:第一,合同下的權利與義務由當事人設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第二,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并沒有為自己設定合同下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因此不受合同項下義務的任何約束,這正好解釋了為什么債權人無權以合同為依據請求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不難發現,這兩個意思說的正是合同的相對性,表明了合同的相對性正是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所以意思自治是我們討論債的相對性的前提與背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第三人到期債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權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權
法律分析:執行到期債權一般需要滿足以下的3個條件: 1、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 2、執行人不可以清償債務的; 3、第三人對到期的債務沒有存在異議。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理論基礎通常就是:債的代位權原理。所以執行到期債權的條件,-般需要通過使用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條件作為基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六十七條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是指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債權是否到期可以根據合同來認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隨時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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