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交費。
(一)按照規定,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需要向法院依法繳納以下標準的費用:
一般的繳費標準是:
1、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
2、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
3、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二)除了應交的執行費,申請人還需負擔以下幾項的費用:
根據具體的規定,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也需要申請人負擔。
按照一般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中會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資料擴展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申請強制執行費用誰來承擔 一、根據《 訴訟費 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仲裁 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 公證 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應當交納申請費。但是,該項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 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申請費交納的標準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三、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四、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用的司法救助。執行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五、費用負擔 執行費用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其中,實際執行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申請執行費按照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該費用從首期已經執行到款項中收取,收取的執行費數額計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執行法院在對案件裁定中止、終結執行時,應當以執行到的執行款項為基數,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標準計算出該案應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 因案件執行的需要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申請執行人交納,此類費用不予緩交和減免。已經交納的實際執行費用金額計入執行標的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 因被執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請而進行鑒定、檢驗、評估和審計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預交。 申請執行費在執行立案時先不預交,在執行結案后,從執行到的標的中優先抵付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你好,想要了解 法院強制執行 需要錢嗎這一問題,具體解答是。法院強制執行需交納費用標準: 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標準的部分,按照0.1%交納。 4.符合民事 訴訟 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條件要求未參加記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用。
法律客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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