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異議如何申請
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的執行異議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列明申請執行異議的主體人的身份,如提出異議的案外人的名稱和申請執行異議的對象,并列明請求法院中止實施執行措施的涉案財產的名稱和范圍,如被查封的車輛的車牌號,或被查封的房屋等等,最后應當詳細說明提出執行異議的詳細事實和理由,如自己是該財產所有人的證明或獲得該財產的時間和憑證等等。
二、執行費的費用負擔
執行費用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其中,實際執行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申請執行費按照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該費用從首期已經執行到款項中收取,收取的執行費數額計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執行法院在對案件裁定中止、終結執行時,應當以執行到的執行款項為基數,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標準計算出該案應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
因案件執行的需要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申請執行人交納,此類費用不予緩交和減免。已經交納的實際執行費用金額計入執行標的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
因被執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請而進行鑒定、檢驗、評估和審計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預交。
申請執行費在執行立案時先不預交,在執行結案后,從執行到的標的中優先抵付由被執行人負擔。
三、執行費交納的標準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用的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分析:執行異議的四個條件包括:主體適格、提出的法院適格、提出的時間合法、以書面形式提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案外人是指本案當事人以外的人。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或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的,叫執行異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是:時間上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必須在有效期內。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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