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如何提供擔保
法律主觀:
訴前財產保全是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
法律客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的流程如下: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申請財產保全的材料:
1、申請書: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填寫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申請的具體內容和理由、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等;
2、證據材料: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申請人的權利主張和被申請人存在財產損失的事實。例如,合同、發票、賬單、銀行流水等;
3、財產保全擔保: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相應的財產保全擔保,擔保方式可以是現金、銀行保函、房產抵押等;
4、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需要提供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
5、其他相關材料:根據具體情況,申請人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材料,例如行政許可證、裁決書、判決書等。
綜上所訴,申請財產保全是一種緊急措施,可以幫助申請人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在申請過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財產保全要提供什么擔保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訴訟保全的申請人,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擔保(如法院未責令擔保,也可以不擔保);對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民訴法規定其應當提供擔保。擔保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保證人擔保,保證人同被保證人(申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另一種是實物、現金或有價證券擔保。以財物擔保的,擔保財物的價值不應低于受保全財產的價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訴前保全擔保是什么意思怎么操作
在我國的民事案件中,一旦案件存在利害關系不申請財產保全受到損失時,案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對這類案件財產進行擔保。確保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失。我國的檢察部門和人民法院,在接到這類訴訟請求時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
一、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是什么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財產保全措施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當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時,能夠用擔保物、擔保金等及時賠償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當事人如何提供擔保,民訴法僅規定在采取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二、訴前財產保全擔保的方式及審判實踐中的幾種做法 在實踐中,各地法院一般要求申請人提供現金等額擔保,對于接受其他財產擔保的,除非擔保財產經過價格評估,否則申請人提供其他財產擔保的,法院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須略高于保全金額。在實踐中,可以作為擔保的其他財產主要是房產、可以變賣的其他大宗的財產、車輛。車輛具有貶值的特性,且存在較大的滅失的風險,一些法院不愿意接受車輛作為擔保。 金融機構提供可以被允許采用保函的形式進行擔保。一些法院還允許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擔保。 綜上,一般的擔保方式有:現金擔保、其他財產擔保、擔保公司的擔保。 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擔保問題做法各異,主要分三種。只要當事人在申請保全時,向法院提供了相應價值財產的證明,并將該證明提交法院,甚至許多法院只要求當事人提供該證明的復印件。 這種做法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擔保的實際作用,對另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二為現實主義,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等額存款,或等額保證金(現金)。此做法容易給當事人造成過大經濟負擔;三為折中主義,即在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價值財產證明時,要求當事人提供10%至30%的保證金(現金)。 按照這類訴前財產的數額,有其他抵押物進行抵押辦理。一般需要抵押的可以由車輛、房屋、土地等可以等價值替代的財產進行擔保辦理,確保這類案件在審理后,可以賠償這類案件的受害一方,進行補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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