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停水停電是違法行為,從法律上講,物業公司只是受開發商或業主的委托,對物業實施必要的管理。
物業公司不能因為欠繳或拒繳物業費,而私自停水、斷電,否則就構成對業主的侵權。要是發現物業擅自停電,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要求恢復供水供電,并賠償損失。
水、電是小區業主生活的必需品,即使合同中對強制斷水、斷電有約定,物業公司也不能以強制斷水、斷電作為手段,要求業主繳納各類費用。如果業主欠交費用,物業公司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解決,或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欠費業主支付費用和違約金。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基于物業管理的法律關系,依照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有接受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服務的權力,同時承擔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同時承擔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因此,業主應履行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而物業管理公司應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的義務。
起訴需要的材料如下:
1、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2、主要證據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復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需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需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糾紛起訴的主要流程有:
1、原告向法院起訴。
2、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并通知交費被告送達訴狀和證據材料副本、開庭傳票等。
3、法院開庭審理,并依法調解或判決。
4、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在15日內上訴,由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并調解或判決。
5、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則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停水、停電與業主不交納物業費是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物業服務費的交納與否和水、電的供應并不相干,不能混為一談。因此,當業主在不交納物業服務費時,物業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電的措施來迫使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如果因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停水、停電的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不可以停水停電。物業應當采用訴訟或者仲裁,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正常的物業費用繳納從交鑰匙的第二個月開始。收房后從未入住的,經確認,可以按照70%繳費;入住后(含房屋裝修),但不使用住房,經確認,連續使用不超過六個月的房屋,從第七個月開始,物業費按照70%繳納。
以下幾種情況可以不交物業費:
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2、將房屋出租,租賃合同中注明了物業費由租住戶繳納;
3、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務責任,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4、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
5、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6、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
7、物業公司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8、物業公司不經業主許可自行增加的收費項目。
物業費不交的解決方式如下:
1、通過電話詢問、上門走訪等形式,了解業主拖欠物業費的原因,如業主所反映的問題是真實存在的,且是物業服務企業能力范圍內所能解決的,應當積極為業主解決問題,直到業主滿意為止;
2、解決問題后,若業主仍不愿意繳納物業費,在進一步溝通的同時,可以發放物業費催繳通知書,給予其充分地考慮時間是否繳納物業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對拒不繳納物業費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
3、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欠費抄告制度,將不支持物業管理工作和未及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干部職工名單抄告給各單位,督促其配合物業管理工作并及盡快繳納物業費;
4、經過上述溝通后,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應當通過司法訴訟的形式,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介入受理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案件。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六十四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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