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表見代理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廣泛存在的,那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為了給你解答相關的疑惑,我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了代理行為。
2、相對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且無過錯。 4、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成立要件。 表見代理依法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即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相應的法律關系。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是表面上、客觀上具有使無過失的相對人相信他為有權代理人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是一種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它具備代理行為的表象卻欠缺代理權的行為。但是,由于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代理關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否認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何理解表見代理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由此可見,表見代理可分為三類: 1、有授權表象的表見代理; 2、有未越權表象的表見代理; 3、有代理權尚未終止的表象的表見代理。 法律確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就在于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與穩定,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從以下幾方面來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系。 表見代理作為代理的一種,它就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則,則不成其為代理,而是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只對締約雙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 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果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該行為從一開始就不產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夠轉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從何談起被代理人承受該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這里的“真實意思表示”,筆者認為,應理解為法律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擴展到第三人根據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見代理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領域,而不是僅僅局限于事實上的意思表示真實。否則,如果出現表見代理人為故意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與善意無過失的第三人簽訂有損被代理人的權益的合同的情況,則會因表見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使第三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 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并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 第三人作為該行為的相對方,其目的應是追求通過表見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獲得該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這就說明第三人在主觀上是相信該民事代理行為是有效成立的,該代理人是有代理權的。而第三人之所以會與該代理人為民事代理行為,其必然要求該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著一種使其對該代理人的代理權達到內心確信程度的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只有這樣,法律才有必要設立表見代理制度來賦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為法律效果的權利。 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表見代理雖然不具備代理權,但卻賦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張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維護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有損人利己之嫌。依據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給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對價,遵守一定的游戲規則,以達到法律對相互處于對立方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的平衡。所以,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觀上必須表現為善意以體現民法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并表現為無過失,以更好地保護在這場交易中處于弱勢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 表見代理的這一構成要件,民法學界對此有較多的爭議。筆者認為,雖然表見代理不具備代理權,但卻具備了代理的表象,該表象使得第三人在盡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對表見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權限的注意義務后,還無法預見到該代理人并不具備代理權或者該代理人的權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均不存在過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權表象的。表見代理制度既然規定了第三人在主觀上必須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即在主觀上不得存在過失,以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那么,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對于代理權表象的形成在主觀上存在著過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在無過失的情況下受到損害,使得雙方在這場市場交易中處于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在這里,即使代理人已經越權行使其代理權,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存在過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權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誤以為代理人并未越權而與之實施民事代理行為,實際已構成了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有哪些構成條件
法律分析: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于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于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于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表見代理可分為三類:1、有授權表象的表見代理;2、有未越權表象的表見代理;3、有代理權尚未終止的表象的表見代理。法律確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就在于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與穩定,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從以下幾方面來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系。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并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第三人作為該行為的相對方,其目的應是追求通過表見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獲得該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表見代理的這一構成要件,民法學界對此有較多的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下列情形構成表見代理的有( )。
A.甲公司員工乙辭職后,仍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和授權委托書與不知其辭職的丙公司訂立rnB.甲公司要求員工乙在5月1日前采購彩電,但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未明確寫明授權期限,5月2日,乙與不知情的丙訂立買賣合同rn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員工丙與丁簽訂合同,借用丁的廠房用于經營rnD.甲公司要求員工乙采購彩電,并出具授權委托書,乙到丙廠發現冰箱也很便宜,于是向丙提出購買彩電及冰箱,丙未看其授權委托書便與之訂立了彩電和冰箱買賣合同【答案】:A、B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 (代理人無權代理),相對人 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構成表見代理。A、B 選項正確。C 選項屬于有權代理。D 選項屬于狹義的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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