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材料必須質證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司法鑒定的法律法規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等等。
文書司法鑒定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文書司法鑒定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筆跡檢驗——對筆跡進行比對檢驗,確定檢材和樣本筆跡是否同一人所為;
(二)印刷文件檢驗——檢驗印刷品是何種方法印制,判斷印刷品的來源;
(三)印章印文檢驗——對印章印文的真偽性進行檢驗;
(四)偽造文件檢驗——判明文件是否偽造、何種方法偽造;
(五)文件辨識——指消退、擦刮涂改、老化腿色、壓印痕跡等不易見文件的識別;
(六)有價票證檢驗——對貨幣、支票、股票、發票、郵票、車票、機票及各種銀行票據的真偽性進行檢驗;
(七)文件物質材料檢驗——對文件紙張、墨水油墨、黏合劑的成分進行檢驗;
(八)文件形成時間——對文字的書寫時間進行檢驗(包括相對形成時間和絕對形成時間);
(九)證件檢驗——對各種身份、學歷證件進行檢驗(包括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工作證、資格證、結婚證等證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七條 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
(一)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
(二)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制作的書證;
(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者存在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開質證。
關于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
根據《 司法鑒定程序 通則》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 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 司法鑒定人 、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第二十一條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 承擔連帶責任 。 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第二十四條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 第二十五條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鑒定人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 監護人 在場。 第二十六條現場勘驗、尸體解剖時,應通知委托人到場,并在勘驗、解剖記錄上簽名。如委托人不到場,不影響現場勘驗和尸體解剖的進行。
關于鑒定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中對于鑒定行為作出了一些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關于鑒定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 訴訟過程中 ,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司法鑒定采信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法律客觀: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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