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證程序,保證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2、第二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便民的原則,遵守公證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
3、第三條 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4、第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受理公證申請,辦理公證業務,以本公證機構的名義出具公證書。
5、第五條 公證員受公證機構指派,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辦理公證業務,并在出具的公證書上署名。
6、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的規定,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須公證員親自辦理的事務,不得指派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辦理。
7、《公證程序規則》已經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發布的《公證程序規則 》(司法部令第72號)同時廢止。
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證明材料。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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