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優先受償順序,是指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清償誰的債權。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一、關于抵押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六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七條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二、抵押物應具備哪些條件,哪些財產不能設定抵押
一是必須是抵押人有權處分的;二是必須是法律允許轉讓的;三是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四是便于管理和實施。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以上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三、混合擔保中抵押物流拍債權人拒抵債法律有何規定
在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案件有時會遇到這樣的情形:債權進入強制執行拍賣階段后,抵押物經三次拍賣而流拍,此時作為債權人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因自身不允許接受以物抵債、抵押物難以變現等原因不同意以物抵債。此時,抵押物是否必須解除查封、凍結,并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退還后債權人是否會喪失優先受償權?退還后債權人能否重新申請對同一抵押物再次進行查封并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本文對日前筆者遇到的相關問題進行學習、分析。一、不動產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根據《最高人民關于人民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28條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可以依照本規定第19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60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依法可知,不動產抵押物在拍賣執行階段,抵押物三次流拍、不能變賣后且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依法應當對抵押物進行解封并將該財產返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二、不動產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將不動產抵押物解除查封并退還被執行人后,債權人是否仍享有優先受償權。首先,根據《物權法》第17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屬于物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抵押權的設立、變更、消滅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抵押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次,債權人在抵押物三拍流拍后不同意以物抵債并不等于放棄抵押權。債權人雖然放棄以物抵債,但其作為抵押權人第一順位的抵押權尚未實現,主債權亦未消滅,抵押權就仍然有效存續,債權人依法仍應對該抵押物拍賣、變賣或作價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三、對不同意以物抵債的不動產抵押物解除查封后,債權人依法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并重新啟動抵押物拍賣程序。(一)執行標的流拍后即使申請執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債,該標的財產也并不因此而喪失可執行性。最高人民在《青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青海東湖賓館旅業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案》【(2014)執復字第19號】中有以下裁判觀點:關于是否應當對已經流拍且退還給被執行人的財產再次查封并重新拍賣的問題。執行依據本院《關于人民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28條第2款規定,將案涉標的物解封后退還給被執行人,并不意味著被執行人可以不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亦不意味著該標的物因此具有了不可執行性。該標的物作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仍可用于清償債務。只要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未得全部受償,人民可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包括已解封、退還財產在內的可執行財產采取執行措施。本案中,案涉標的物在前次拍賣程序中未能變現,被執行人也未以其他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只有對案涉標的物重新評估、拍賣才能實現債權人之債權,故東湖公司的此項答辯理由不能成立。(二)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終結本次執行后,債權人依法可以向人民申請恢復執行。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4)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根據上述規定,對三次流拍且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可以終結本次執行。實踐中,此種情形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被執行人一般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從而會裁定終結本次執行。(三)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下列案件,人民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1、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2、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3、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依職權恢復執行的;4、執行實施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后,確因委托不當被已立案的受托退回委托的;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的,人民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將抵押物雖然退還給了被執行人,但仍然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該財產并不因此而喪失可執行性,只要退還的抵押物仍在,就說明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申請恢復執行。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抵押物再次進行查封并重新啟動拍賣程序。
四、關于抵押物的法律規定標準2019
抵押物是在進行抵押的時候,作為債權的一種擔保的物品,并不會轉移所有權人對該物品的占有。
一、抵押物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二、關于抵押物的相關法律規定
1、可作擔保物
指已作為抵押擔保的財產。按我國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作擔保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財產。
2、不可抵押的財產
不可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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