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是一個經濟發(fā)展快速的社會,很多的人們之間會發(fā)生各種各樣的債權債務糾紛,對于這種情況要注意一下正確的處理方式。
一、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構成要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二)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就是旨在請求法院裁決撤銷有害于債權實現(xiàn)的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財產處分行為的效力。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財產處分行為僅指法律上的處分行為而不涵蓋事實上的財產處分行為,主要包括轉讓財產、拋棄財產、免除債務、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
(三)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xiàn)
只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xiàn)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有害于債權的實現(xiàn)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后,不具有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清償能力。如果債務人即便無償或以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但其仍具備債權的清償能力,則不能認定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xiàn)。
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152條的規(guī)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行使撤銷權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法典》第155條規(guī)定,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后,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于無效狀態(tài)。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銷后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的規(guī)定,合同被撤銷后,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也是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后的共同處理原則。
三、撤銷權的消滅一年和五年有什么區(qū)別?
對于撤銷事由,債權人基于一些特定的事實,可能知道或應當知道,也可能確實不知道,針對這兩種情形,合同法規(guī)定了兩種撤銷權的行駛期間,即一般期間一年,最長期限五年。
第一,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即自撤銷事由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起,一年內債權人不行使撤銷權,該權利消滅。
第二、債權人確實不知道撤銷事由時,自撤銷事由即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最長五年為撤銷權存續(xù)期間,逾期撤銷權消滅。
第三、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即撤銷事由的發(fā)生到債權人知道該撤銷事由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必有一個時間期間,若該期間超過五年,債權人知道了撤銷事由,也不具有撤銷權了。
所謂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利害關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規(guī)定,當事人包括但不僅僅指原告和被告,還包括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以及第三人。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此可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受益人和受讓人在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因此,撤銷權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相當明確的。但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和解釋第二十四條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有待明確:1、關于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為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被告問題。一般認為撤銷權之訴何人為被告應依撤銷之訴的性質及效力而定。主張撤銷權之訴僅為形成之訴時,以行為時當事人為被告。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被告。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為者為單獨行為,以債務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為被告。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為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后惡意之受讓人為被告。2、關于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或受讓人若以第三人參加,應屬《民訴法》中的何種第三人的問題。關于債務人之相對人是以何種第三人參加訴訟,則應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制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理論,第三人分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可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有獨立請求權的地第三人與正在進行的原、被告雙方對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他認為無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權以本訴的原告、被告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而參加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爭議標的雖不享有獨立的實體的權利,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訴訟或被通知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人。由上述理論可知受益人、受讓人參加撤銷權之訴,不能是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他們不能對案件的訴訟標的享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由于案件的處理結果對他們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訴訟中來。因此他們只能作為被告一方當事人的輔助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案件中,通常會存在第三人的問題,這也是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案件區(qū)別于其他案件的不同之處。它超越了合同的相對性,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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