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1、若是提出鑒定、評估、檢驗等支出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2、若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費用為雙方協商之后共同承擔,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決。
拓展資料:
1、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請執行費。執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時,執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請執行人預收申請執行費。
2、執行法院按照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出全案的申請執行費數額,并從首期已經執行的款項中收取,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計算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
執行申請是自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程序,在申請執行時一定要注意一些常見問題。
法院應該按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標準收取執行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第三十八條同時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客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二)申請保全措施;(三)申請支付令;(四)申請公示催告;(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六)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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