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法院公告后可以宣告死亡。其條件和程序是:
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人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后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時間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宣告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沒有因為被宣告死亡而真實的消失,只要他或她還在活著,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說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當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對于在宣告法院所管轄的區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許做的事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宣告死亡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在實際生活中,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長期失蹤的,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其已經死亡。那么宣告死亡期限是怎么規定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宣告死亡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一般為判決作出之日,如果是因為意外事故致使下落不明從而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為意外事件發生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二、宣告死亡的程序是怎樣的 適用特殊程序,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審理。 (一)申請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對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手續不完備且無法補正的,駁回申請;認為手續完備的,受理案件,進行審理。 (二)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三)判決 在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終結案件的審理。 公告期間屆滿,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現,宣告死亡的事實得到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三、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最新《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如下: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必須按此順序申 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后順序,同順序的權利平等;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起滿2年、意外失蹤且取得死亡證明的;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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