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答案】: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先后給付順序,先給付一方未履行的后給付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給付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給付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符合下列條件:
(1)采購雙方在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
(2)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這種義務的先履行既可以是雙方事先約定的,也可以是根據合同的內容結合常理作出的判斷。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債務或者未適當履行債務。
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 合同的效力 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先履行抗辯權的定義:
先履行抗辯權可以讓后履行義務的一方避免損失。先履行抗辯權指的是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綜上所述,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先后履行抗辯權的區別如下:一、概念不同:1、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二、構成要件不同:1、后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2、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三、適用條件不同:1、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2、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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