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派出所的行政拘留處罰,怎么復議
法律分析: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復議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因此,不服公安派出所的處理決定,應當向派出它的區、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公安機關處理結果不滿意怎么辦
1、可以向其上級機關公安局反應或者投訴或者申請復議。
2、公安局不處理或者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市、省公安局反應或者投訴。
3、也可以向公安局對應的政府機構投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派出所立案條件:
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
法律主觀:
派出所不可以決定 行政拘留 。按照法律的規定,公安派出所只有 警告 、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權力。如果要實施行政拘留,必須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不服行政拘留怎么辦
對拘留的處罰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拘留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如果對派出所行政拘留處罰不服的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一個派出機構,是最基礎的公安機構。公民發現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民警對涉案人員有權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處罰措施。對拘留的處罰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治安拘留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治安拘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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