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有以下三種:1、撤銷合同。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于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2、修改合同。對于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于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3、賠償損失。對于勞動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七條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具備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1、合同意思表示虛假;2、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3、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4、合同違背公序良俗等等。
合同無效的,當事人應當停止履行合同,返還取得的財產,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約賦予其法律效力。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特征:
1、具有違法性: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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