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認定無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掛靠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施工的時候,需要有資格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而一些不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會掛靠在有資質的單位中從事工程的施工,掛靠就需要簽訂合同,掛靠合同是否有效,應視情況不同,區別對待。
發包人明知沒有施工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企業,以被掛靠企業名義訂立施工合同,而由掛靠人自主施工,發包人和掛靠人這種借用被掛靠企業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目的在于使得沒有相應施工能力的掛靠人進行違法的建筑活動。發包人與掛靠人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其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確實不知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情形下,不能簡單地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已經成立的施工合同無效。從善意發包人的角度出發,其確實認為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是有施工資質的企業,而掛靠人在與其簽訂合同時也往往有被掛靠企業的授權書,這更是讓發包人無從得知掛靠人的掛靠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典》153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合同雙方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掛靠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
《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筑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
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
關于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合同效力問題。關于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學界主流觀點均認同司法解釋的意見,該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因此,只要是確有證據證明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業主方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則該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依筆者看來,該條規定無疑對業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風險。為什么這么說呢,請看該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該條司法解釋得以成立的前提顯然是總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果出現了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情形,發包人僅僅具有總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權,而沒有宣告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的權利。
第四
民訴法解釋規定:掛靠承擔連帶責任,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最高法對掛靠行為的否定態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工程資質設立分公司
工程資質加盟是鑒于掛靠的基礎上開發出一個全新合法合規的模式,是在施工方或戶籍所在地以總公司名義在全國辦理分公司,分公司獨立運營,獨立核算,獨立財務,獨立賬戶。分公司獨立投標接工程,開發票報稅也很方便,成功加盟后,分公司共享總公司資質、安許、八大員以及建造師。就目前國家嚴厲打擊非法掛靠行為,資質加盟是現在工程行業首選的方式。
一級資質
建筑裝飾裝修專業承包一級、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一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一級、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一級、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一級、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一級、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
二級資質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公里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 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二級、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二級、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二級、 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二級、 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二級、 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二級、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設施專業承包二級
三級資質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專業承包三級、 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三級、 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三級、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 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 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 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不分等級、 施工勞務分包不分等級、 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 特種工程(鋼結構補強)專業承包不分等級、 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 橋梁工程專業承包三級、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三級 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三級、 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 隧道工程專業承包三級。
加盟有三大優勢:
1.資金安全性,分公司獨立銀行賬戶,所有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賬戶不走總公司的賬,資金安全有保障。
2.開發票便捷:分公司在您當地稅務局有一整套開發票合法手續,自己選擇稅種省心省時間還可以合理避稅。
3.省掛靠費,只收取加盟費,合同期內承接多少工程,承接多大工程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掛靠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掛靠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無效。掛靠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違法行為,并且當事人可能還會受到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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