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的作用和效力
律師函的作用包括以下六方面。律師函的效力分為倆個方面。
1.收集證據
在實務中,經常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卻證據不足的情況,而一旦倉促提起了訴訟,往往又不能從對方當事人處獲得相關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可以通過制發律師函的方式來解決。這種方式如同會計師事務所的詢證函,通過這種方式取得對方當事人的證據及對爭議事實的態度、觀點,將對方當事人的回函當作書面證據使用。
2.中斷訴訟時效
律師發出律師函是受當事人的委托,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在所發生的糾紛沒有提起訴訟與仲裁之前,有證據證明發出了律師函,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
3.達成庭外和解協議
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爭議,由于存在解決時間過長、存在失去客戶、影響企業形象等原因,訴訟并非最佳解決方式,如果通過制發律師函的方式向對方闡明相關事實,提出問題的嚴重性,對方可能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后果,有可能達成庭外和解協議,順利解決糾紛。
4.通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基于對方的違約行為而行使解除權的權利及相關程序,通過制發律師函可以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5.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對有的不良企業或人員的詆毀企業商譽、造謠中傷有關人員等不法行為,可以用制發律師函的方式告誡其停止違法侵權行為。
6.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
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律師函效力:
一、法律生效的范圍。包括:
(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生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于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效力,指法律對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適用于全國公民,有的法律只適用于一部分公民。
二、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某個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就是該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1、法律效力,即法律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本章所講的法律效力,即狹義的法律效力。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律師函的定義: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顧名思義,律師函必須是由有執業證書的律師起草發出,習慣上還要由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當然,律師函也是基于當事人委托才發出的,還需要當事人的身份文件和相關授權委托文件。
一份律師函往往是按以下步驟生成:
1.簽訂委托協議;
2.收取費用并出具發票;
3.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資料,如可還原事實的證據材料、律師函收件人、地址及聯系方式;
4.審查資料并向委托人了解相關案情;
5.查詢發函對象的基本信息;
6.案情復雜的需要仔細調研;
7.起草律師函;
8.將律師函草稿發委托人征求意見;
9.根據委托人的意見對律師函進行修改;
10.將律師函草稿交律所審核人員審核;
11.根據審核人員的建議對律師函草稿再次修改;
12.將律師函修改后的草稿再次交委托人征求意見、交律所審核人員審核;
13.打印并交承辦律師簽名;
14.交律所行政管理人員加蓋律所公章,并履行登記手續 ;
15.復印備份;
16.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或調查獲得的地址、收件人,用EMS將律師函寄出;
17.查詢并打印EMS的投妥情況,并告知委托人;
18.將律師函復印件、EMS回執及投妥信息發給委托人備查;
19.整理歸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函有什么作用?
律師函,簡單地來講,就是受客戶委托寫的“聲明書”,通過這種形式告訴收函人,你干了什么事違了什么法,你應該怎么做,否則我們就起訴之類等等。言外之意就是,委托律師的“客戶”就有關問題咨詢、委托了律師,促進收函人解決某種糾紛。我們比較常見的就是,因信用卡拖欠銀行發給客戶催款的律師函。
一、律師函的定義: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
二、律師函的作用:
1、可通過律師簽發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拖欠的貨款等債務。擔保業務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等候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過簽發律師函向客戶提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后果,一般會償還借款。
2、在所發生的糾紛沒有提起訴訟與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簽發律師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在擔保業務中發生的糾紛,是很麻煩的,追償借款涉及到很多方面,因而及時順延訴訟時效是非常必要的。
3、通過律師簽發律師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比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依據是《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條的規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一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但要指定具體期限,并且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還要告知對方如果逾期不來處理,將面臨什么后果,譬如起訴了、解除合同了、停止付款、停止供貨了等等。
三、收到律師函應該怎么辦?
1、收到律師函后,首先甄別真偽。看書寫是否規范、條理是否清晰、有沒有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等。不能直接分辨的,可以通過網絡查詢該律師事務所的電話進行查證。不要直接撥打上連留的電話,如果函是假的,電話肯定也不是真正律師的。
2、對律師函表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后果進行評判,如果對方講得有道理,且在自己能夠履行的能力范圍之內,可以與“客戶”進行協商解決,避免因訴訟帶來的麻煩。不懂的地方可以向律師咨詢。
3、需要注意的是,律師函是受“客戶”委托,收了客戶的錢,當然會選有利于客戶的話講,不利于客戶的內容,他們是不會寫的。
4、如果認為律師函所講內容不實,完全也可以丟到垃圾桶里,不用管他!
律師函有什么法律作用
律師函有什么法律作用1、調查取證。律師經常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卻證據不足的情況。2、商洽和解。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3、解釋評價。可以就某一法律事件或者某一法律行為進行解釋說明和客觀評價,以達到法律層面上的溝通需要。4、抗辯回復。5、行權聲明。由于要解決的問題不同,致函的目的也不相同。有預防和制止某種行為的發生和繼續發生的,如對侵權行為的制止;有敦促某項義務履行的,如債務催討;有公示某件事實或權利的,如上市公司向股民披露某項事實;在商務談判中,為澄清事實也可以使用律師函。從訴訟與仲裁的角度講,巧用律師函還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律師函廣泛運用在民商活動中,如:
1、調查取證。律師經常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卻證據不足的情況。這些情況,有些可以通過發律師函來查詢溝通來獲得對方的答復從中尋找證據的方式來解決,正所謂投石問路,偵察證據和對方的態度,探聽虛實;
2、商洽和解。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催促警告。通過律師函來行使一些法律上的告知義務,或者通過律師函達到提醒收函人盡快履行約定或者法定義務的作用;
4、解釋評價。可以就某一法律事件或者某一法律行為進行解釋說明和客觀評價,以達到法律層面上的溝通需要;
5、抗辯回復。針對對方發來的律師函針鋒相對地進行抗辯性回復,以達到反駁對方律師函的作用;
6、行權聲明。典型的是行權聲明包括三類:
一是債權性形成權,包括:追認權、終止權、選擇權、買回權、減價請求權、解除權、撤銷權、撤回權、拋棄權、抵消權、免除權、抗辯權等等。
二是物權性形成權:包括:撤消權、所有權的拋棄、他物權的拋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典物回贖權等。
三是訴訟時效中斷聲明;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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