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具體可以分為民事案件的缺席判決和刑事案件的缺席判決。民事訴訟中法院在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另一方當事人缺席時,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在特定刑事案件中,當被告人因潛逃、嚴重疾病、死亡等原因未到庭接受審判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訴人的起訴對案件進行審理,依法追究缺席被告人刑事責任。
被告是必須到庭的的情況如下:
1、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無論是法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3、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案件
1、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缺席審判。2、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判。
3、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民事案件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
缺席判決和對席判決有同等的效力,缺席判決也是依照法定的方式作出的,也要向不出庭的當事人宣告以及送達判決書,也要保障缺席一方的上訴權得到充分行使。
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
法院開庭的程序一般如下:
1、開庭時,法官會先看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然后宣讀一系列法庭審理規則,詢問雙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員需要回避等等,一般情況不需回避;
2、法官要求原告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理由,并出示證據;
3、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反駁,并出示證據。
4、法官分別詢問原告和被告關于案件的證據,有什么觀點和看法或反駁;
5、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辯論。
6、辯論完畢,法官會向雙方詢問是否愿意調解解決糾紛,如果雙方愿意調解并能調解成功的,法官會出具調解書,雙方簽名之后生效。如果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則法官不再調解。
7、整個庭審過程,有書記員記錄雙方各自的發言。如果其中一方不愿調解,那么在各自發表完畢陳述后,書記員將庭審的記錄打印出來,要求雙方看過有沒有跟在庭審過程發表的言語有出入,雙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審筆錄之后,庭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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