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和債務怎么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和債務的分割方式如下:
1、如果婚前夫妻一方借款購房,且借款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下,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產由貸款購買一方占有、使用并償還貸款,可以先由貸款購買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2、如果婚前夫妻一方購房時信用貸款僅僅是首付而已,婚后夫妻共同還款,但名下沒有登記在夫妻另一方的話,這種情況下,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雙方約定由一方繼續使用該房屋,且繼續使用房屋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可以準許。
3、如果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這種情況下,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如果婚前夫妻一方貸款購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雖然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產由貸款購買一方占有、使用并償還貸款,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5、如果婚前夫妻一方首付購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但名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這種情況下,雖然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取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來說享有房屋權益。
男方出的首付,離婚后分配的情況如下:
1、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如果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那么離婚后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無權要求分割或賠償。但如果女方能夠證明自己也曾為購房提供過資金或貸款,可以依法要求返還;
2、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么離婚后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配。如果男方出資付清首付,但后續房貸和房產維護費用都是夫妻共同承擔,可以考慮按照二者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男方出資購買房屋,但夫妻之間存在其他財產爭議,可以綜合考慮夫妻財產狀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3、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如果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但男方出資購買并支付首付,那么可以考慮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分割時,可以綜合考慮夫妻財產狀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離婚后的房產歸屬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便合理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建議在婚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雙方財產歸屬,以避免后續財產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夫妻債務分割的法律認定
法律主觀:
夫妻共同債務 由雙方共同承擔;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由夫或妻一方承擔;屬于一方 個人債務 的由一方承擔。
法律客觀:
案例: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對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其中一筆數額較大的債務由甲負責償還。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償還債務義務,債權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甲、乙一并列為被告,要求償還債務及利息。乙某不服,認為法院的調解書已判決該債務由甲償還,自己沒有還款義務。分析:本案的焦點是夫妻離婚后,經過法院調解后的債務分配裁決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律師認為:甲乙雙方的離婚不影響對債務償還,但是,作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雙方的約定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借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正是這樣的解釋,會給當事人鉆空子的機會,以離婚來規避債務;以偽造債務的方式來隱匿財產,使債權人利益難以實現。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已離婚的夫妻二人列為共同被告。對此,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并不記載在案,對夫妻雙方關于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所以,在該起離婚糾紛中,我們可以得知根據上述規定,夫妻二人向銀行的借貸債務,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或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銀行向乙所主張的債權,對于乙來說,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離婚債務的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若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3、若債務是夫妻個人債務,則由個人承擔。
申請離婚的流程如下:
1、準備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夫妻雙方財產證明、子女出生證明、離婚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
2、選擇適當的離婚方式: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協議離婚,通過律師或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如果無法協商,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提交申請:根據選擇的離婚方式,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給律師、公證處或人民法院,繳納相關費用。如果選擇訴訟離婚,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訴訟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4、庭前調解:人民法院會安排庭前調解,希望夫妻雙方在庭前達成和解協議,盡可能減少訴訟成本和時間。
5、庭審:如果庭前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法院會安排庭審,夫妻雙方需要在庭審中提交證據、陳述事實和訴求等,并接受法院的審理。
6、判決:經過審理,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7、執行:如果一方不服判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判決生效,雙方需要按照判決內容執行,并完成離婚手續。
綜上所述,離婚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認真考慮和慎重處理。在離婚之前,雙方可以采取溝通、咨詢、調解等方式嘗試解決問題,避免走向離婚。如果必須離婚,應該按照法律程序處理,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后債務分割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離婚后債務分割的法律規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情況下,由雙方自行協商怎么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來判決雙方怎么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要看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離婚時要共同承擔。如果屬于下列個人債務,則應由一方承擔:,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離婚后債務糾紛的處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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