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期間如何處理抵押物
抵押期間處理抵押物方式如下: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3.訂立 抵押合同 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 租賃合同 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4.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二、什么東西可以進行抵押
可以進行抵押財產的包括:
1. 建設用地使用權 ;
2.抵押人的房屋;
3.劃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4.依法取得所有權益的房屋含附屬物;
5.國有土地使用權經過土地管理部門批準;
6.符合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的危險房屋;
7.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物抵押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
三、抵押物抵押登記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前抵押資產處理方式有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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