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的發生原因有很多種,其中大部分是債權人在向債務人討債的過程中,由于債務人拒絕履行償還義務.那個債務糾紛怎么處理呢?
1、協議
這是因債務人原因導致逾期未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債權人同意讓步,延期還款并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方法.在我國法律中,鼓勵這種和解糾紛的方法.因為有利于債權債務企業之間維持良好的業務關系,也可以避免用其他方法支出.但是,這種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的期待時才能使用.
2、調解
由于債務人的原因無法在約定期限內履行債務,無法與債權人協商的情況下,通過中介人的調停,雙方當事人的理解,達成新的協議,解決債務的方法.具體形式包括行政調停、仲裁調停和司法調停.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將糾紛交給共同信任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或專業仲裁機構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雖然仲裁沒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制度,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判決
雙方當事人無法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一方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怎么解決債務糾紛.結果是債務人履行原債務,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給債權人帶來損失.強制手段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果有履行義務,必須自動履行,如果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和審判組織的轉移,按照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債權債務轉移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處理,如果當事人要提起訴訟,則需要準備好起訴狀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遞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五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第五百五十六條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一、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二、調解法。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三、仲裁法。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
四、訴訟法。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五、申請支付令法。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六、申請先于執行法。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
七、申請強制執行公證法。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
八、代位追償法。所謂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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