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作了相應規定,而夫妻共同債務要由雙方共同承擔,這是有一定法律規定的,下面為大家介紹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1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2一、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如下:
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從夫妻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二、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是如果該債務不是用于家庭的生產生活,只是個人原因所負的,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其中一方所負的債務應當按照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處理。所負債務為日常生活、教養子女以及贍養老人的都應該視為夫妻的共同債務。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債務所負債務有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3夫妻共同債務有幾種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于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是父母和子女應盡的義務。在特定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有撫養與贍養義務,兄、姐與弟、妹之間互有扶養義務。
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應由誰承擔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于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債務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嗎
債務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嗎,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兩個人結婚后,在續存期間如果夫妻一起欠下的債務,那么夫妻就需要共同承擔。如果只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同意或者沒有簽名之下欠下的債務,那么另外一方是不用承擔的。下面是關于債務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嗎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債務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嗎1一、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能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將下列情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對于所欠下的債務有著明確的意思表示,一起承擔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要求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間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二、若夫妻一方在離婚時,還需要承擔共同債務嗎?
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擁有共同的所有權和處分權,離婚時,要求怎么分割財產可以協商處理,但是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所需要承擔的共同清償義務。權利可以放棄,但是義務不能拋棄。所以,無論一方在離婚時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也不論分得多少共同財產,都要承擔共同債務。
三、夫妻間一方死亡,還需要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6條的相關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里的“連帶清償責任”不是說要生存的一方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事實上,夫妻一方死亡后,不代表所承擔的債務會隨著死亡而終止,“死者的個人財產”仍需要和生存一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順位順序如何規定?
1、一般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
2、當夫妻雙方離婚后,雙方的財產和債務被分割,為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雙方財產已分割時,雙方可以協議清償債務,如果協議不成的,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債務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嗎2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簽字那肯定是要共同的承擔,而對于債務的分割一般就是屬于各自一半;但這個只限于共同的債務,對于個人的'債務另一方就可以不用進行支付,但前提也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
一、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簽字那就要共同的承擔嗎?
是需要共同進行歸還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債務就是只要是屬于雙方共同簽字的,那么雙方都會有責任進行承擔,只要用于到了夫妻生活中里,那么雙方在分割的時候就要協商好,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的推脫 ,所以,只有合法的處理好才不會引起各種糾紛。
夫妻關系有可能面臨走到盡頭,一起生活多年,錯綜復雜的經濟構成在分家時更是一道棘手問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一、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并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關系中任何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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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夫妻共有財產即,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遭遇情感危機面臨分手?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據悉,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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