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買方先蓋章還是賣方
法律分析:合同成立是雙方簽字蓋章后才產生的法律效力,所以誰先簽是無所謂的。當然基于商務禮儀,一般是起草方先簽。這個事沒有規定的沒硬性規定合同的簽字時間沒有先后順序,合同自雙方都簽字、蓋章后成立。是甲方先簽,還是乙方先簽,都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二百六十一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勞動合同上甲方應由誰簽字
簽訂的勞動合同上勞動者先簽字,一般用人單位都是加蓋公章,勞動合同上有勞動者的簽字并且加蓋了用人單位的公章后,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從而也確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上哪方先簽字? 應該先拿去讓員工簽字,因為如果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超過一個月,就有雙倍工資的風險。可以先讓員工簽字,并寫上日期。這樣的話,員工就不會因為不和他簽勞動合同而要求雙倍工資了。將員工簽好的合同保存好,等方便的時候再蓋上章就行了。在沒蓋章之前,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但也并不會有什么風險。二、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些什么? 1、合同是否是規范化標準合同以及責任認定: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勞動合同大多都是規范化的標準勞動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但是不管是規范化的或者是自行擬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范疇,超出了法律范疇,即使是簽了合同,合同也是無效的,公司是要相應承擔責任的,因為是公司本身擬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導致合同無效,所以責任在于公司不在員工。所以員工對于該方面問題不必太過于擔心。無論是規范化合同還是自行擬定合同,員工均可以簽署而不必去擔心責任的問題。 2、合同中的崗位定位問題:很多公司投機取巧會在合同里面改變崗位稱呼,比如說:該人員是管理類人員,但是公司卻在合同里寫明是操作類人員。雖然待遇不變,但是這種做法對于員工來說是有風險的。對于公司卻是百利而無一害。所以員工簽署合同是務必看清崗位名稱,如果有異議務必當場提出改正后方可簽字。 3、合同中的底薪問題:很多公司在合同中會把市最低工資作為底薪,但是對于底薪(面試時的約定最低底薪)高于最低工資人員來說,這種情況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資來簽訂合同了。必須及時改正后再簽。因為底薪會涉及到以后工作中很多問題,尤其是收入會有很大影響。 4、在合同中對于病假工資進行約定。很多公司按照常規做法不會在合同中對病假工資做規定,這樣一來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資的80%來支付病假工資。這個對于員工來說是不利的。所以員工最好在簽訂合同時協商好病假工資支付辦法然后寫入到合同中。對于員工就比較有利了。 5、合同中關于崗位調動的規定問題:很多公司會在合同里明確公司員工需要服從公司的崗位調動。該項規定可能會涉及到以后工作中的崗位調整問題。員工需要看清楚崗位調動的條件,不能夠因為崗位調整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6、合同簽訂時間問題:按照勞動法規定,公司必須在一個月內與新入職員工前段時間合同,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則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者在入職后,就要面臨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宜,在簽訂時勞動者一定要把關乎自己切身利益的條款看清楚,等到簽字蓋章后就即時生效,勞動者到時在反悔就來不及了,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看清勞動合同的內容,慎之又慎以防掉入陷阱。
合同甲方乙方誰先簽字
法律分析: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是由甲方先簽訂還是乙方先簽訂是沒有法律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由誰先簽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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