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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內容的三個必備條款是什么?(合同成立三個必備條款)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4-10 00:52:20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內容

找工作簽單位時一定要注意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最基本對雙方的約束和保障,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法員工可以依法索取雙倍工資。那么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需要知道的下面我們來詳細介紹。

找工作簽單位時一定要注意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最基本對雙方的約束和保障,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法員工可以依法索取雙倍工資。那么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需要知道的下面我們來詳細介紹。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以上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內容必備的八條內容。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內容必須寫明勞動關系起止時間,個人身份信息,工作內容和地點以及相關的勞務保障。很多小企業現在甚至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甚至也不在意殊不知勞動合同是很重要的保護權益的工具。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對于一些比較特殊的合同,其實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其中與一些必備的條款,在勞動合同當中也是具備一些必備條款的,這是當事人在實際約定勞動合同內容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的。除此之外,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補充約定。那究竟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勞動法》第19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      (1)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令;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可約定兩種形式的違約責任,一是由于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約定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采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      另外,這里講的違約,或者稱違反勞動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違約程度比較嚴重,達到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程度,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等。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      勞動行政部門印制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隨著勞動合同制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合同觀念會越來越強,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的內容會越來越多。這是改變勞動合同千篇一律狀況,提高合同質量的一個重要體現。      在不同的合同當中,其實規定的合同必備條款時候不太一樣的,上文主要就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作出了詳細介紹。而對于試用期、服務期等等,這屬于當事人之間格外約定的內容,如果并沒有在這些方面作出約定的話,那么也是不用記載到勞動合同當中的。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基本信息;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其他事項。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勞動法》第19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
(1)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令;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可約定兩種形式的違約責任,一是由于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約定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采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
另外,這里講的違約,或者稱違反勞動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違約程度比較嚴重,達到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程度,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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