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移怎么查出來
一、對方財產轉移,怎么追查
(一)調查取證:當前有些經濟糾紛案件中,雖然法院判決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款項或賠償違約金,但是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無法獲得相應錢款。法院的判決書成了債權人手中的司法白條。在眾多無法執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無法執行到位其原因并不是債務人沒有經濟能力,而是債務人雖有經濟能力卻在債務形成后惡意轉移財產導致的。面對這樣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采取積極的措施協助法院執行。
(二)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線索
(三)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主要包括房產、機動車、股票等。
(四)房產屬于房屋管理部門登記,一般提供兩種查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體的房間號查詢或者產權證號查詢。司法部門可以憑當事人身份證號查詢。對于債權人個人而言,房管部門提供的兩種查詢方式申請人必須知悉房間號或者產權證號才能查詢。在申請強制性執行后,可以要求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房產。房管部門可以提供房產原始登記、變更登記信息。機動車在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登記,一般知道車牌號即可查詢。律師憑授權委托書、律所介紹信即可查詢,獲得變更登記信息后即可知悉車輛有沒有被轉讓,及轉讓的方式。股票的登記信息一般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存,需要司法部門才能查詢。
(五)債權人申請執行后,要通過各種途徑獲悉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協助法院執行。如果發現事故發生后債務人轉移財產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時轉移財產判決后無法執行怎么辦
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執行法院可以對其處以法拘留、罰款,并強制追回被轉移的財產用以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執行申請人無論什么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了可執行的財產即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三、防止對方偷偷轉移財產的取證方法有哪些?
一些當事人錯誤的認為,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產,相信律師和法院會幫助查詢。其實,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無限的。
(一)通過我們所操作辦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匿財產情況。有的個別案件轉移財產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那么受害一方總是寄希望于律師或者法院能夠幫助他查詢到有關財產轉移的情況。
(二)如果財產被對方轉移,我們具體要看究竟是什么類型財產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產,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查詢。但是對于存款的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帳號,即使委托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產。
(三)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債務人財產調查有幾種途徑
1、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2、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3、對被執行人人身及住所進行搜查,搜查是調查被執行人來產狀況的最直接的方式,也是威懾被執行人的有效措施。4、查詢銀行存款、車輛登記、房產及土地登記情況。5、對一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可根據被執行人身份信息到證券公司期貨營業部查詢其持有股票、期貨持倉情況。
如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可以通過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債務人申報財產,法院依職權調查等。在執行實務中,由于債權人不能向法院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法院就需要通過調查來發現債務人的財產。法院具有強制性的調查權,在法院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必須合作和配合,如實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情況。
一、如何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方法有哪些
1、首先需要明確被執行人的資產范疇。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財產形態不一,數量大小有差別,但大同小異。
2、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動產、不動產);現金;股權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權證);所購有價證券,包括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到期和未到期債權;其它應收賬款;無形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二、如何才能查清被執行人轉移、隱藏的財產呢
1.從申請人處挖掘財產線索
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簽訂的合同、往來函件、傳真,被執行人的網站,以及在經濟往來過程中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住址或辦公地點、聯系方式、動產、不動產及各種收益、債權、銀行賬號等基本情況、財產保全的情況以及證明材料、被執行人的行蹤及隱匿財產的線索。
律師應告知申請執行人舉證不能的后果。即申請執行人若不能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會以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終結執行,并告知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時可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了解被執行人的配偶情況:姓名、有無固定工作單位和收入情況,為追加被執行人做準備。
2.案外人報告或懸賞舉報
積極從被執行人關聯方打探其債權情況。另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懸賞執行。即若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被執行人財產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執行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懸賞執行,鼓勵有關知情人員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其到期債權。同時應明確告知申請執行人若申請懸賞執行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講明獎賞方法及金額,并交納公告費。
三、從被執行人處取得財產線索
(1)套取。
(2)跟蹤被執行人出納,發現其賬戶上有錢的開戶行。
(3)被執行人門前經常停放的車輛。
(4)被執行人單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銀行。
4.委托律師查明如下信息:
(1)工商檔案查詢被執行人開戶行、賬戶、賬號,股權、子公司、分公司、股東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驗資報告股東出資是否虛假、到位,有無抽逃出資。
(2)被執行人繳納水費、電費、稅款情況.
(3)知識產權可向國家商標管理局、專利局查詢。
(4)不動產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管理部門查詢。
(5)名下車輛情況應到當地車管所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如何人查詢債務人的財產
查找債務人財產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查看債務人財務報表;新聞媒體、中介機構或政府部門披露的債務人財產信息;第通過與債務人內部工作人員交流獲取財產信息;通過債務人的客戶了解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根據案件需要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的,同時采取其他調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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