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對所有權保留買賣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對 所有權保留 買賣的規定:所有權保留是指 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仍然屬于出賣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二、所有權買賣保留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所有權買賣保留需要具備的條件是:
1.合同已經成立,標的物已經交付買受人
正因為合同已經成立并且標的物已經轉移,才產生保留所有權的需要,如果合同沒有成立,標的物也未轉移,出賣人就當然享有所有權,根本無須另行“保留”了。設立所有權保留制度的主要目的,正是使先交付標的物的賣方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
2.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款
如果買受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了價款,便合法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就不允許再由出賣人“保留”所有權了。
3.當事人有特別約定
法律雖然規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但這一規定并不是強制性規范。
三、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必須書面嗎
動產的所有權保留需要書面形式,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需以登記為準,因此不存在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保留的問題。所有權保留,是指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時,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仍保留于出賣人的一種擔保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
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法律分析: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買受人先占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待條件成就后,再將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的一種交易方式。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