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終止后應按照《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對外一切民事行為,包括起訴、應訴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由清算組催收債權,這樣利于實現怠于清算的企業及其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公司終止后,該公司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并直接受償,可以應訴并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公司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應訴。該公司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為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于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于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實踐中,有的公司在起訴、應訴時處于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后發生公司被終止的情況,作為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應爭取主動,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公司變更為清算組織。因為清算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于公司,對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公司的行為,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為新的訴訟主體。,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公司進行清算程序后,以公司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如果破產清算的,以破產財產按一定的順序清償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一)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仍然可以從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動,比如決定繼續履行破產企業尚未履行的合同等,這就存在著取得財產的可能。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債務人財產也存在產生收益的可能,這部分財產應屬于債務人財產。在這一時段內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實物財產也包括財產權利。,(二)破產案件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案件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指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相關財產權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分析:應當成立清算組,應當通知債權人提供證明材料,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應分別用于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等。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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