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借條還能起訴嗎
借條借款人死了能起訴的。
應當是起訴借款人的繼承人要求其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借款人死亡,其借款應當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超出遺產范圍的債務繼承人不需要償還。
起訴包括以下流程:
1、提交起訴狀。起訴人需要書面地向管轄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等內容;
2、法院立案。法院收到起訴狀后,經過審查確認符合立案條件,便會立案,并通知被告;
3、被告答辯。被告在收到通知后,需要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表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并可以附上相關證據;
4、開庭審理。法院依法組織開庭審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質證證人和鑒定人,審查證據,進行調解等工作;
5、審判裁決。根據庭審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最終會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
6、判決執行。如果判決生效后,被告一方不履行判決,起訴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借條條件通常包括以下:
1、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2、借款的金額和貨幣種類;
3、借款的利率和計息方式;
4、借款的用途和期限;
5、還款的方式和時間;
6、簽署日期和地點。
綜上所述,為了避免借款糾紛,借條應當盡可能詳細、準確地記錄借款的各種條件,并且在借款人和出借人均確認無誤后簽署生效。另外,借條作為一種證據材料,其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借款過程中,雙方還需要注意保留其他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收據等,以便在必要時證明借款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欠錢的人死亡可以起訴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債務人去世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要求清償債務,因為根據我國的《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之前,要在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遺產分割完畢,則應當在他們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按比例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人死了有借條能起訴嗎
人過世了借條能起訴的。錢能否要回取決于案件的實際情況,去世當事人的遺產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錢能否要回取決于案件的實際情況,去世當事人的遺產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有借條但是借款人已經死亡可以拿著借條向繼承人索要債務,當然并非只要有借條就可以要回之前借出去的錢的,若是死者并沒有任何的積蓄,也沒有留下房屋等不動產,那么債權人的錢就要不回來了。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債權人要求償還的方法:
一、如果借款人還有配偶在世,可以直接起訴配偶償還。因為此筆債務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一方死亡,另一方應當償還。這屬于民間借貸糾紛。
二、也可以選擇起訴所有的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償還借款。但要提供證據證明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這樣的案件,屬于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欠條體現了當事人雙方的債務關系,是欠債人像債權人提供的結算方式。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拒絕還款,你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其他人愿意償還的,誰愿意誰還。
對于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到幾個方面的問題:
1、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有沒有權直接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這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
2、繼承人在訴訟前表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仍有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當然,在起訴前,如果債權人明確知道債務人的遺產已被處理完畢,也明確知道有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
3、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的,是否繼續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如前所述,債權人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至于是否繼續進行實體審理,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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