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欠的債務必須雙方共同還嗎
離婚前一方欠下的債務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此時是屬于夫妻存續關系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當按照夫妻一人一半的原則來共同承擔,如果說是他是以自己名義所進行的欠債,而且沒有用于家庭的支出,所以就屬于個人的債務。
一、離婚前一方欠下的債務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承擔?
離婚前一方欠下的債務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此時是屬于夫妻存續關系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當按照夫妻一人一半的原則來共同承擔,一方欠下的債務分為兩種情況:
1、夫妻婚前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從司法實踐看,離婚時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主要有因個人違法行為所負債務、未經對方同意而負的專屬個人的債務(如夫妻一方擅自做變性手術所負債務)等。
二、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1、共同債務的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的,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后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此種情形下,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者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愿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份額。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雙方達成的此種協議僅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對內效力,并不對外產生效力,除非經債權人同意并免除其連帶責任。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在當代社會很多的離婚財產的劃分承擔問題當中的話,他是需要看他的用途的,也就是說他所借的這筆款項是否用于家庭方面的支出,是否用于孩子的教育費用等等,如果是用于的話,那么其實以自己的名義也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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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結婚前債務婚后是否共同承擔
法律主觀:
通俗來講,夫妻之間婚前欠款,婚后仍應當償還,不因形成夫妻關系而直接混同。夫妻雙方在婚前產生的債權債關系,并不因為雙方形成婚姻關系而終止,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在結婚之前都會有個人的私生活在這中間還包括了各自的債務,由于債務是在這之前就已經形成的,所以在婚后是不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的,婚前欠的債屬于個人,不屬于 雙方共同債務 。婚后債務,而且必須用于共同生活,才屬于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婚前所負的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人配偶應在接受財物或享受利益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贈與或婚內約定等接受財物或受益的債務人配偶在清償債務后,有權利 向債務人追償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前有債務,結婚后要共同還嗎
婚前有債務,結婚后是否需要共同還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則一般會視為個人債務,配偶不用償還;
2、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要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有: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在離婚后也要繼續進行償還,不過不是所有的債務都是屬于的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在結婚前就有的債務可能屬于個人債務,也有可能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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